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职权或者疏于职守。
渎职的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有两种:
(1)作为的渎职行为,即职责规定不允许实施而积极地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即消极地不作为,职责要求必须作为而不去实施的行为。在本类罪中,不作为的渎职较多。
应当指出,渎职行为都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其危害程度相差很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只有对给国家、人民利益或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指《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该条第2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本类罪中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所谓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渎职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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