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同受贿罪。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交易财物的行为分两种: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注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只要具备数额较大和其他较重情节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简2012.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特殊主体,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4)近亲属,(5)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是否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2.『№1926』划清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1)受贿罪的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之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之人。
(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形成的影响力索贿或收受贿赂。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88条之一。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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