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2015.57}《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2021』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滥用职权”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①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②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与滥用职权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法条中名词含义:(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当存在法条竞合情形时的处理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的后果触犯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的,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法条2015.57}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通常从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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