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行为对象:毒品。
2.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划清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根据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的,构成本罪。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48、356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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