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2016.16}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行为对象:毒品。
2.客观方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已满14周岁的人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
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未遂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47、356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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