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指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手中的权力的行为。
当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过失的。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三)认定
1.关于对本罪罪过的认定:
在认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时,认为行为人的故意滥用其职权的行为,如同交通肇事罪中的故意违章一样,但对其因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一般持过失的态度,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故意滥用职权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是否造成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9条第3、4款。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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