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8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2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61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只能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
(三)认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这些行为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段和行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成罪。
但是,如果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58、361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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