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2011.57}《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条文中“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200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多2013.45}{法多2014.21}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一)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单2012.8}{单2007.19}{多2010.21}{多2008.25}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背)
可以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嫖娼、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犯罪论。在实践中,这种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以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犯罪论。
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至于经营性活动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犯罪论。
因受贿而挪用公款的,数罪并罚。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从一重罪处断。【※注意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为本人和其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已实际谋取到,都属于为私利。挪用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三)认定
1.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两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是两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2.『№1928』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体身份】
(1)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客体是公共财产,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两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3.简述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法条分析】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如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挥霍公款,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等等,应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3)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5)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84条。
所谓不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还不了的情况,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亏损而无法返还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不想还,意图将挪用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应以贪污罪论处。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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