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www.bjkjy.com  你好,游客 搜索

内容分类
站内搜索

高级

法律硕士保过班

背景:
阅读新闻

挪用公款罪▲▲▲重点罪名{法案2016.37}{法案2010.19}

[日期:2016-08-04] 来源:  作者:ZWT [字体: ]

{法条2011.57}《刑法》第38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条文中“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200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13.45}{法多2014.21}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一)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单2012.8}{2007.19}{2010.21}{多2008.25}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背)

可以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嫖娼、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犯罪论。在实践中,这种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5000元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犯罪论。

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至于经营性活动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犯罪论。

因受贿而挪用公款的,数罪并罚。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从一重罪处断。【※注意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为本人和其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已实际谋取到,都属于为私利。挪用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三)认定

1.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两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是两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2.『№1928』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体身份

1)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客体是公共财产,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两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3.简述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法条分析】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如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挥霍公款,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等等,应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3)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5)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84条。

所谓不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还不了的情况,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亏损而无法返还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不想还,意图将挪用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应以贪污罪论处。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1. 紧扣《分析》观点,结合《指南》优势与老师课程进行补充。

2. 对考点进行分类标注。区分重点与非重点 ,重点按题型区分重要程度。

3. 对重点分级标注。按照17年法硕命题概率 对重点进行预测和分级标注,用解析如同老师伴读。

4. 正文标注真题题号、按章节分类真题(含非法学、法学)。真题是最好的训练题,按章分类,帮助学习教材内容。

5. 标出考点关键词,收录重点法条。抓住关 键词,浓缩复习范围,方能提高效率。

6. 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

 




推荐图书


《考点解析》

《6套卷》

《历年真题》

《考点狂背》

本书6大优势:严格按照最新法硕考试大纲编写。

(1)观点正统。忠于《分析》 观点补充《指南》优点,弥补分析过于简略、要点不清晰等不足。

(2)考点分级。对考点、重点 分类分级,一目了然。标注题型、真题题号与关键词 。

(3)重点预测。根据命题规律, 预测性标注重点,方便考生有的放矢、抓重点。

(4)标注真题。真题是 最好的老师,正文标注题号,章后收录真题,真题考点一目了然。

(5)收录法条。法条是法律的核心,考点处收录必备法条,方便学习。

(6)归纳要点。重点由名师 补充解析,高效、实用;整理大题答题要点,方便记忆。

本书优势:凝结19年法硕辅导资料之精华。

(1) 选题精。精心选题,围绕重点,特别是容易被考生忽略的考点选题。

(2) 查漏补缺。收录了大量考生易错、易失分的经典考题。

(3) 动态补充。适时对题目进行预测性修订,删除已考过的题目。

(4)预测准。 出版6年,每年 都会有几道原题,47-77道非法学考点、19-37道法学考点。

(5)针对性强。包含考生中中难度考题比例稍大, 难而不偏,有利于提高考生分数。

本书优势:

(1)名师编写解析。直接指明所考考点,使考生很容易理解错点在哪里。

(2)通俗易懂。答案解析清楚到位,看完解析,会对答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3)根据新法及时修订 。每年修改过期试题及答案,确保实用性。

(4)注重解答方法。不仅讲清一道题,更讲明白一类题的解答方法。 

本书优点是由名师编写答案解析,与学长编写的不同,更注重解题思路和逻辑,引导考生正确理解 考点,找出易错点,而非拷贝教材内容简单罗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本书优势:

为方便考生考前背诵冲刺,本书以《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教材考点解析》为蓝本,结合《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要求,去繁就简,删除了大量的考试 不涉及的内容,保留了《考点解析》上的预测性重点分级、真题题号及分类性标注,将考点、重点 更清晰的呈现给考生,方便考前狂背。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本文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2020考研咨询

咨询电话

010-8233-0118

官方微信
×

尊敬的访客:

您好!本网站已停止维护,欢迎您点击前往科教园法硕新官网:www.bjkjy.com,了解最新院校信息和课程产品,欢迎您对科教园法硕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特此通知!

科教园
2019年12月01日

网站停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