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他人”即强迫卖淫的对象,包括妇女、幼女、男子。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1)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应是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且可以是一个人;而组织卖淫罪的对象应为愿意卖淫的人,且限于多人。
(2)客观方面,强迫卖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而组织卖淫罪,则表现为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者在组织者的控制、策划、指挥下从事卖淫活动。
2.划清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迫卖淫罪的目的是逼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强奸罪的目的则是强行奸淫女性。
3.注意强奸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理,按照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4.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58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1. 紧扣《分析》观点,结合《指南》优势与老师课程进行补充。
2. 对考点进行分类标注。区分重点与非重点 ,重点按题型区分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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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