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既遂条件】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法简2011.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行为方式):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认定
1.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
(1)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
(2)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单2016.13}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所以犯罪构成条件不一样。
《刑法》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要求必须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特别优于一般”的特例。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0、150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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