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或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至于造成何种结果、达到何种程度才应以犯罪论处,刑法分则第3章大体有如下几种规定:
(1)以数额大小作为标准。这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具体数额为依据;②以具体数额加相关数额的比例为依据;③以抽象的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为依据。
(2)以后果状况作为标准。这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足以发生某种后果为依据(刑法理论上称“危险犯”);②以发生某种后果为依据(刑法理论上称“实害犯”);③以抽象的后果严重为依据(刑法理论上称“实害犯”)。
(3)以情节严重作为标准。
本类犯罪中少数罪的客观要件只规定实施某些行为即成立犯罪。
2.本章纯正的单位犯罪有7个:
(1)即《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
(3)第185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4)第185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二是特殊主体构成的破坏经济秩序罪。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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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出考点关键词,收录重点法条。抓住关键词,浓缩复习范围,方能提高效率。
6.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