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
(二)罪状的种类▲▲【选择】
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描述即是简单罪状。{法单2015.1}{单2014.12}{单2013.16}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绝大多数采用叙明罪状形式。{单2008.15}
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例如,《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本条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两者并存于该条文之中。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例如《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这里,前款罪是指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时,构成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在第253条第2款中并未叙明盗窃罪的特征,它需要引用第264条的罪状来说明。采用引证罪状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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