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的体系,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构建的理论系统。
(一)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了解】
由于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故形成了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在各国立法例中,常见的有大类制和小类制划分法。
我国刑法从我国的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在分则中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为分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用细分为若干小类的结构模式,如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细分为8类罪,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细分为9类罪,这是根据这两大类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而设定。
(二)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依据△【选择】
各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依据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大类的主要依据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单2005.2}
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是我国刑法各论理论体系的研究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在10类犯罪的排列中,基本上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
※注意:这是从总体上分析而言,而不是绝对地说后一类罪中的任何一种具体罪其社会危害性都小于前一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罪。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了解】
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注意:“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也不表明排在故意伤害罪之后的强奸罪就比前者对个人损害轻。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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