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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背诵资料之二

[日期:2016-04-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4)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为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4)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这只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第三人利益时)   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属于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不适用代理。3、代理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无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成立,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据授权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就取得代理权。4、代理权行驶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4)代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6、转委托:(1)概念: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和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2)转委托法律规则:转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擅自转委托,没有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人的追人得,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都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效力、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能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催告权为1个月,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仅有善意第三人有撤销的权利。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委托授权书不明的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转委托,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球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5)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无过错,后果: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行为任然有效的情形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事项   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的区别: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实效以后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诉讼时效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法律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实体权利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以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为适用依据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于授用,除斥期间是人民法院依职授予于授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计算,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收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各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也不受时效限制,对物权的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情况【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不能形式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适用条件(1)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法律直接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指正在不进行的诉讼时效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算起,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不满、超过、以后、以外不包括本数而以上、以下、以前、以内即上下前内包括本数)。   物权:1.概念:是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法定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自由创设物权。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物权类型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权利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变更各种物权的固有内容。2.物权的类型体系:(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侨民支配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定限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呗限定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也成为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故而又称为 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3)动物产权与不动产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各种物权多以意定物权为主,法定物权为辅,但也有个别物权如留置权只适用法定取得方式。3.我国的物权类型(1)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2)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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