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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年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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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硕联考教材考点解析》补充

[日期:2018-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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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第1章刑法的时间效力: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

(3)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

(4)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246条第3款的规定。

(5)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烕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260条第3款的规定。

(6)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贵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7)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宄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贵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8)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

二、第12章 我国的特赦制度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3)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三、分则增加8个罪名

■罪名1:叛逃罪【第14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第109条【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简述】

1.侵犯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侵犯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明面:直接故意。

2.投敌叛变罪

《刑法》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侵犯客体:国家安全;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明面:直接故意。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09条。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6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2)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如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除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

(3)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4条。

■罪名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第17章】

《刑法》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对象人体器官。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1.注意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关系: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参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一款。

■罪名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17章】

《刑法》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②虐待③被监护、看护的人,④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注意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后者是复杂客体,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单位可为本罪主体;后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只能是自然人。

(3)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是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的例外。

(4)告诉方式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属于公诉案件;而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5)量刑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量刑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

5.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

6.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捆绑、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7.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0条之一第1款。

■罪名5:破坏生产经营罪【第18章】

《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破坏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等等。作为、不作为均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

(三)认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关于破坏生产经营案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故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及公共安全一般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4.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主观罪过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本罪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5.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

(1)主观的目不同。(2)直接客体不同。(3)侵害的对象不同。

(四)法定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6: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第1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303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

赌博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认定

1.划清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2.以下行为属于“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问题:

一是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二是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四)法定刑

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7: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第19章】

《刑法》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认定:×

1.注意区分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2.注意区分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07条。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9章】

《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

(三)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犯本罪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但是,行为人在犯本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18条。

四、修订: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造成损害的后果发生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4中情形: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注意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本罪不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本罪规定的四种行为,就可以认定。在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的情况,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33条之一。

五、知识点:

1.“实害犯”中删除“交通肇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1.第一章 第三节 增加红色字:“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社会利益”。全文:

六、合法原则▲

《民总》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2.合法原则具体体现: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2.第十七章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无实质变化。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改为“三、可撤销合同”

■3.知识点修订:

1.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

3.加害行为是任何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当然也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4.紧急避险、避险不当及避险过当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贵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6.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  法理学

■1.第1章第1节标题“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修订为: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单2007.7}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选择】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辩证的过程。马克思本来学的专业是法律,也对法学做过深入的研究,他一生都在关注法律问题。马克思1835年10月至1841年3月先后在德国伯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接受了当时欧洲最好的法律教育。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派的理性主义法学。马克思在学生时代就自觉地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本身去寻找法的观念。从马克思的论述看出,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而内容来自于事物本身的理性。马克思在从事新闻出版工作时期撰写了几篇政论文章,进一步发扬了理性主义法律观。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843年夏秋之际马克思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理性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初步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方向。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较为完整系统地表达了他们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848年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资本论》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集中的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认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著作中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掲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举例: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对法学的贡献:

(1)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揭示了法的性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第一次揭示了法的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产生到发展到完善到消亡。

(3)第一次揭示了法最终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必然有什么样的法律。

(二)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与以往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举例:{多2009.4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有(AC)。

A.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B.承认经济以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C.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D.否认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性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举例:{单2015.1}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B)。

A.法学是社会科学,不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

C.法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D.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法理学不是方法论

(3)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马克思的一生,是胸怀崇高理想、为人类解放不懈奋斗的一生。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毕生关注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4)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

(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方法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

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就法学而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法学和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和尊严。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法学研究最根本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改变世界”。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研究法学实践性问题的重要认识论。

■2.第1章第2节标题三(二)下标题7分为7、8两个标题,增加红字部分,原标题8顺应改为标题9。修订为: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纲领、总抓手,它包括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理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甚至以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作为标准,来评价和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与成效。

8.良法善治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一句话是……

■3.第2章第3节,标题二,修订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论述、简述、分析】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第一层次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当然,法律的阶级意志论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观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法律对人的压迫、奴役和剥削的本质。马克思赞赏的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挥和人类的解放。

∥论述法的阶级性,掌握三个观点:(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3)法具有社会性。从社会性认识阶级性。

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第二层次本质){单2004.2}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但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

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3.法所体现的意志同时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律的本质时,不应忽略这些因素。如果将经济条件理解为法律的阶级意志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生活中无数现象就无法理解了。比如,几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是一样的,但它们的法律却可以千差万别。不认真分析经济以外的因素,就无法正确解释法律的种种差异。

∥法的本质要和第13章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结合在一起学习:法的本质是从意志和物质的关系来讲,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来讲。角度不一样,原理是一样的。

■4.第3章第2节,标题一(四)下小标题“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内容修订: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表规:▲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2)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删除标题“3.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5.第6章第3节,标题“(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修改为“(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正文: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谓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6.第7章第1节,标题二下标题“(三)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结尾增加《立法法》的修改主要内容与意义,正文如下:

《立法法》的修改主要内容与意义。

2015年我国《立法法》作了重要修改:【简述、选择】

(1)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6)加强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7.第7章第2节,标题一下标题“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增加“依法立法”内容,修订后: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一)立法遵守宪法(合宪性原则)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合宪性的要求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

(二)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定了不同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法》特别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内容与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制。各主体均应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合法。

(三)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法制统一原则)。【从立法和司法相结合角度论述】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8.第8章第4节,标题三,增加红色内容,修订后: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论述、简述】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必须树立科学的司法改革观,在司法改革中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干部的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2)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矩,是组织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3)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目标,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4)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简述、论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相比于污染水流。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一论述鲜明地展现了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如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入额;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与扁平化相结;推广科学分案方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和定期通报;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达到1:1比例配置;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对边疆民族地区,有序确定放权事项和步骤,研究制定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简述】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1.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法治原则要求良法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要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认真贯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6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单2017.6[2]}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举例:{单2017.6[2]}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B.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C.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D.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

■9.第8章第5节,标题二下增加标题(三),正文:

(三)《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1.2018年《监察法》制定的意义:

(1)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是反腐败工作国家立法成果,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法律依据。

(3)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4)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2.《监察法》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3)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4.《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10.第9章第1节拆分成两节,修订后正文:

第一节  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狭义上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广义上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律人,法律人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资深的法律人又称法律家。

(二)法律职业的特点

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

∥法学教育提供给法律职业的是系统的而不是零星的,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法律学问。这也是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前提。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职业技能是通过正规的法科专业学习与系统训练而养成的,它以系统而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并在职业实践中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个别国家在法律职业形成历史上虽然有过“师徒式”的律师职业教育,但这种教育仍然是以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的。

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法律职业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法律人实践着这种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比如,律师不得因委托人罪恶深重而拒绝接受委托,法官应当平和对待刑事被告,只能作无罪推定等。这里显然有别于大众伦理“疾恶如仇”式的道德逻辑。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习惯、行为方式和信仰,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间关系,克服因职业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职业弊端,并提升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

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造就了专业化的司法官吏,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

∥“职业自治的权力通常要求建立在法律职业的特别的知识和专长是独特的,并且完全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知识的观念之上,因而法律职业的特殊业务能够清楚地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业务。”法律人在程序构成的“法的空间”里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职业化的方法和技能,进行不同于普通大众逻辑的法律思维。它们就是被称为“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的那些东西。

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法律职业与医生职业一样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这个职业的殿堂。所以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法律职业这四个方面的特点,我们也可以把它作为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的国家考试制度。司法部已经根据国家法律,出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它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职业人员范围【选择】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因此,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其他法律职业等

(三)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

1.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6)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人员不得享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法律职业伦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其基础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之舆论以及习惯。各种职业因其性质、内容与社会期待的不同,存在着各种职业的伦理。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审判伦理

1.审判伦理的概念

审判伦理就是法官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法官的性质、组成与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要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法官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在很大程度上讲,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3.法官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司法职业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曾从五个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提出要求,强调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其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强调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4.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选择】

《法官法》第7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作出判决。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不轻信口供的一个重要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法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法官断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偏不倚。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和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

这里的“诉讼参与人”是广义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如被告人辩护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的出庭作证权、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反诉权等。

(4)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袪权益。

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法官还代表国家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法官自身素质的要求。

由于法官在案件的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案件的裁判权,因此,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严格遵守审判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法官所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审理。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按照审判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法官还应当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对于审理案件形成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某些法官;

第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三,法官的审判活动还要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

第四,法官的审判活动还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二)检察伦理

1.检察伦理的概念

检察伦理,就是检察官伦理,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法官的性质、组成与职责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贵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全体检察官:应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该《准则》共有5条:

(1)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利益。

(3)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4)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5)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4.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选择】

《检察官法》第8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律师伦理

1.律师伦理的概念

律师伦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

2.律师的概念与职业特点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这一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

(2)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3)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障私。

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全国律协于2014年专门出台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2)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烕,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4)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5)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四)其它法律职业伦理

除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律师伦理外,我国的法律职业还有以下几类:立法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其职业伦理不再一一赘述。

举例:{多2017.48[23]}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职业的说法,正确的有(AB)。

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席大检察官

B.法官的职责之一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独任审判案件

C.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D.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四大类

第二节改为第三节,第三节与第四节合并

■11.第12章第2节标四下,标题(五),修订为:

(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这是党中央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战略提出的全新主张,也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党在新时期既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从严治党问题上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不断完善党内法规。

仅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出台了一系列准则、条例和规则,包括修改党章,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共五十多项党内法规,为从严治党提供了规则基础。

■12.第13章第1节,标题二改为“二、法与社会和谐、社会治理”,增加下列内容:

(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同志也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烕,形成人民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执政历程得出的宝贵经验,也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要求,具有丰富的思想理论性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烕,是实现社会治理、发挥法治作用的前提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但必须看到,我国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烕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有的公职人员目无法纪、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公民还没有完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与权烕。

2.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关键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彻底消除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等特权思想和现象,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防线出现漏洞,则社会公平正义就得不到保障,直接打击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影响法制的尊严和权烕。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烕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工作拖延推诿,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事办案,及时有效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又好又快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坚决克服司法领域中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

4.弘扬法治精神,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治理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是建立法治社会、发挥法作用的思想基础。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封建意识在我国共民中根深蒂固,官本位、特权思想盛行,这决定了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远比建立一套司法制度、颁布一套法律体系要困难得多,而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和基础性意义的系统工程。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把法治观念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辑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

标题“三、法与社会发展”下的小题,增加红色字,其他不变,修订为:

(一)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依法增强社会发展的整体协调性

(三)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观

(四)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

(五)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

■12.第13章第4节,标题一下,增加红字内容,修订后正文:

(九)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法治宣传与教育。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将法治教育纳入正式的国民教育系列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13.知识点修订:

1.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2)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4)行政司法合一。

2.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3.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

4.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注:将所有“因果联系原则”改为“因果关系原则”。法理中可以理解为:因果关系又称因果联系。

5.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肯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提出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

6.法治方式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

 

第四部分  宪法学

■1.第一章第一节删除标题“四、宪法与宪政”,改为“四、宪法与依宪制国”,新增内容:

四、宪法与依宪制国

(一)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烕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烕也在于实施

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2.第一章第二节标题“5.201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修正:

5.2018年宪法修正案▲▲▲。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的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为了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和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通过了第32~52条共21条修正案,主要涉及《宪法》序言、贯彻党的领导、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在《宪法》序言部分,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交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爱国者”;

在民族关系上,“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的内容,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展现中国对世界各国的贵任”,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充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正文第一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国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3)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宪法》第24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4)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国家机构方面进行了以下的修改:

①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②将“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③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100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④为实现反腐败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

在2018年通过的21条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和监察委员会有关。

■3.第二章第四节标题“(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最后增加:

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4.第二章第四节标题“(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修改为:

(四)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选择】

2015年7月1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确定了70个字的宣誓誓词,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该《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构选出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时应当公开对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对誓词的修改。修改后宣誓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烕,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宪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烕和法律效力,有利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和最新发展{多2017.52[25]}

■5.第三章第一节标题“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修订为:

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了解】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物质文明的含义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及不断丰富。

∥×目前,我国的物质文明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轻挤结构加速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城镇化加快发展。科学事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区域、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铤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

(二)政治文明的含义△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民主取代了资本主义民主,标志着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飞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民主的政治文明。同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中存在的政治文明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优越性和时代特点:{单2007.26}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前进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及执政方式相联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与执政方式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党内的民主对于带动人民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举例:{单2009.28}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是(C)。

A.坚持依宪治国  B.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就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制度保障,各种义务就无法履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法顺利进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政治文明在法律的层面上就是宪政文明,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状态,是一种良好的秩序。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依宪治国。宪法规范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确立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保障公民权利价值取向,只要严格地依据宪法办事,就能够实现政治文明的各项任务。

∥政治文明是国家政治行为的进步状态,最主要表现为宪政文明和法治。

(三)精神文明的含义【选择】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实践中的精神产品。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宪法对其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这是我国宪法所具有的重大特点,也是对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精神文明是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两项内容: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

1.教育文化建设

教育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既是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是反映中华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此,《宪法》第19~22条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宪法》第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质文明的水平,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宪法》第20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宪法》第21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4)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第22条【文化事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重要任务,决定我国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宪法》在第24条对思想道德建设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四)社会文明的含义【选择】

社会文明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包括社会主体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社会观念文明、社会制度文明、社会行为文明等方面。

社会主体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主体方面和基础条件,包括个人发展、家庭幸福、邻里和谐、社会和谐等方面;

社会关系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结构要求和核心内容,包括人际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社团关系、群体关系等方面;

社会主义的社会观念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精神状态和前提条件,包括社会理论、社会心理、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等方面;

社会制度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规范要求和基本保证,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社会法律等方面;

社会行为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外在表现和关键所在,它包括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等方面。

社会文明的本质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加强社会文明建设,要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这些为社会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五)生态文明的含义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国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的位置。旣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国家强调要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为此要做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些都是生态文明建设应采取的措施

(六)“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综合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讲就是“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五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宪法化表达。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在内的全面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1)生态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前提;

(2)物质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基础;

(3)政治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保障;

(4)精神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灵魂;

(5)社会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目的。

强调“五个文明”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正确回应,“五个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相互影晌,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写进宪法。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写进宪法

■6.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三)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下增加第5点:

5.2018年宪法修改,设立了监察委员会。

2018年宪法修改,为了建立权烕高效、集中统一的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构,在中央国家机关层面则在原有的机构之外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7.第五章“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修改为: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新增】

2016年12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上述三省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整合进监察委员会。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各个试点工作的决定》,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毕。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52条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以宪法地位。2018年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同日公布实施。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宪法》第126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法》第3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宪法》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在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三、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宪法》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8.第五章第七节:删除下列红色字体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1.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

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9.知识点修正:

1.1982年《宪法》共4章143条。

2.全国人大设有10个专门委员会。

3.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不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根据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其他阶级、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够贏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

4.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5.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

6.国家铁道局。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根据《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和深圳设立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随后在南京、郑州、重庆和西安设立了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巡回法庭。

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第三节 最后增加:

六、辽夏金法律制度

与宋朝并立的辽、夏、金是三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与汉民族融合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下,这些少数民族政权结合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统治需要,推进了法制进程,取得了富有特色的成就。辽夏金的法制是中华法制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辽朝法律制度

契丹族建立的辽朝(916-1125年),历9帝210年。辽因袭唐政治法律制度,但又保持民族特色。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例》547条,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789条,称为《咸雍条例》

辽朝法制注重“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对汉人、渤海人“断以律令”,即依唐朝律令治理对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即契丹习惯法治理。各族“衣服言语,各从其俗;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故别立契丹司以掌其狱”。这种因族而异的法制,常致民族歧视:“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二)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1038-1225年)是党项族(原属羌族一支)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政权,历10帝190年。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建国初期,开始模仿唐宋律令制定成文法。崇宗贞观年间(1101-113年)即有综合性“律令”行用,并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至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正式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卷,150门,1461条。该法典无注释、附例,仅律令条文达20余万言,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内容涵盖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至神宗光定年间(1211-1223年),又编订《亥年新法》。

(三)金朝法律制度

金朝(1114-1234年)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历9帝120年。金朝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熙宗皇统三年(1143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了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其后,法制的汉化进一步加深,至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至此,金初形成了如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编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

金朝法制采取因地因族制宜方针,坚持多制并存。对原女真部族“一依本朝制度”即习惯法;对新征服契丹地区及燕云十六州,仍行杂糅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沿用宋法制。其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尤其是《泰和律义》12篇名目与唐宋雷同,后人称其“实唐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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