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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监测设施偷排污染物 八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受罚

[日期:2018-03-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身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作人员,竟然采取手段干扰自动监控设施,从而偷排污染物的目的。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嘉兴某化工企业从事化工颜料生产,是嘉兴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被列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单位名单,一直是当地环保部门检查的重点。

  2017年7月16日,南湖区环保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入网口水样发黄、气味较重,有超标排放的嫌疑,但检查人员检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发现主要数据均符合排放标准。检查人员排查后发现,企业将在线监测探测头从入网口拔出,浸泡在装有清水的桶中,于是立即对企业污水入网口排放废水及浸泡在线监测探测头的水桶内清水进行采样。

  原来,2017年3月下旬,公司原来的污水处理班组长辞职,新招的班组长工龄较短,车间主任助理王某亲自管理污水处理业务。王某称,时常遇到污水池水量大得要满出来的时候,污水班组的工作人员就打电话给他,他也没有好的办法,“我想,外排水样是绝对不能达标的,所以想到了之前也用过的这个‘好办法’。”王某命人将环保部门的监测设备取出放到一个水桶里,水桶里面放的是循环水让水一直流。如此操作一番,清水就直接注入了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监测数据也就达标了,不管污水如何处理就可以直接排放了。

  公司处理污水的工作人员都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但万万没想到,环保工作人员突击检查时发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被动了手脚,之后采集水样检测发现,外排水样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均超过正常排放要求的最高值。

  南湖区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南湖区公安局受案后立即进行调查,最终锁定是王某等8名工作人员所为。

  开庭时,8名被告人都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自首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这一理念,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实践中个别单位及个人为谋私利变着花样排污的情况层出不穷,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后进行偷排就是其中之一。

  2016年12月23日,“两高”修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密了法网,特别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应当为“严重污染环境”,为严厉惩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本案中,各被告人共同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偷排超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行为恶劣、隐蔽性强,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为“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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