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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超出日常生活负债 妻子被判不担责

[日期:2018-03-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张衡)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周某要求被告配偶承担非日常生活负债,该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发当日上诉期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据悉,被告王某与被告宋某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陆续向他人借款700余万元给某公司的法人刘某使用,其中本案原告周某分两次借给王某7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因借款未能偿还,2017年11月17日周某以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宋某共同偿还。被告宋某辩称对借款事宜不知晓,已经离婚,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文概括了共同债务的重要特性即负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周某既不知晓王某借钱干什么用,也不清楚借款时宋某是否知道,被告宋某陈述对借款事宜不知情,现有证据无法推知两被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王某以给某公司使用的名义大量借款,结合涉案借据所载明的“某公司开业后优先偿还此款”字样,能够推知王某所述借款系用在某玻璃公司,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周某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宋某共同负担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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