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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六

答案解析

[日期:2016-04-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1、【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的调整范围。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同时,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意,本条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并不是说其他事项就不能制定法律,所以甲同学的观点是错误的。乙同学的错误在于,《立法法》只将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列入必须制定法律的范围,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制度、经济制度都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丙同学没有正确认识到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先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制定法律,所以丙同学是错误的,丁同学是正确的。本题应选A、B、C。

  2、【答案】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选项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有权申请退还税款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则,表述正确,不应入选。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选项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极义务,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提供各类便利条件,属于禁止性规则而不是命令性规则,所以B项错误,应当入选。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并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C项表述的符合准用性规则的定义,即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和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D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32条属于上市公司的义务之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故亦属于强行性规则。D项不能入选。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则。

  3、【答案】B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及其免责和归责原则。

  【解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依照题意,沈涛等人所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B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很明显,题干表述的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制裁,A项是错误的,不能入选。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犯罪经过特定期限后不再追诉,按照该案的犯罪之刑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C项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在其第192条规定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的处罚。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之时,按照实现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责任。对于沈涛等人在证券市场上诱骗股民,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是预先规定了的,故对沈涛等人进行论罪科刑并不违反责任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

  4、【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辨证推理适用的情况。

  【解析】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当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出现了“法律空隙”或 “法律漏洞、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导致严重不公正现象时,就应该通过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等方法使得法律条文的意思相对明确和公正,所以当A、C、D三项情形出现时,需要辩证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它是通过人士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待未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对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进行预测、把握和规范。由此可见,B项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加以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这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司法实践中归纳推理方法的运用,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推理,属于归纳推理,所以B项不能选。

  5、【答案】A

  【考点】2007年的新增和修改考点:法的可诉性和法的其他特征

  【解析】法的特征在2007年修改时加入了法的可诉性这一特征,即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可以切身感受的特征。选项A中,《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定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规范调整,如果发生了争议,相关人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起诉,所以A正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现在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宪法的可诉性,因为宪法中很多条文还是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依据的,比如罢免、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等,因此B错误;C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定的机构”绝对等同于法院是错误的,还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等;D的错误在于,老王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党的规定,这是通过法的其他特征加以区分的,党的章程、规定只有约束规范党员的力量,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约束力,不是法的范畴,所以也谈不上“法的可诉性”。

  6、【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的知识点。

  【解析】国家是法的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等都依赖于国家或受国家影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7、【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国家监督的有关内容。

  【解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场所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8、【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解析】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法的渊源。

  【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据此,答案。B所列法的渊源是按法的效力和地位所作的分类,而不是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据此,答案A表述不正确。国际条约的遵守前提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答案C错在多了“一切”这个定语。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10、【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法的效力。

  【解析】此题要求考生掌握关于法律效力的知识点。广义上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上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从旧原则,指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指新法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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