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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复试录取规则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及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工作应严格执行复试程序,确保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所有达到我校“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拟录取。

  第三条 复试比例(参加复试人数与本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1.2。

  第四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至迟在复试前一周将复试工作办法(含复试程序、方法、复试权重及复试成绩计算方法等)告知考生。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根据教育部划定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第一志愿考生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学科专业招生名额;审批各学科专业复试组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及申请调剂名单;统筹全校的复试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要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各学科复试组导师的培训工作,对本学院复试不合格考生的解释工作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要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

  各学科专业复试组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3名或者5名硕士生导师组成。每个复试组须配备1-2名记录员。

  复试组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复试标准、复试方法及复试命题管理办法(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

  2.对本学科专业考生实施综合情况面试、笔试、外语口语、听力测试及其他复试工作;

  3.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

  4.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进行疏导,维护学校工作秩序。

  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以下基本方面: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八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一)笔试

  1.专业课测试

  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每科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为150分。考试科目为考生网报选择的专业或研究方向对应《招生简章》复试栏目中笔试专业课的考试科目。

  2.同等学力加试

  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每科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3.审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满分为100分,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二)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

  原则上由学科复试组组织实施。学科复试组不能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协调外语学院教师予以协助。

  (三)面试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对基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及潜质,复试组应注意把握面试时提问的广度和深度,做到泛问与追问相结合,多层次、多角度地考察考生。具体要求:

  1.核查考生出示的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签有“已复试报到”字样的准考证、复试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每位考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预先制作一定数量复试题目,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各位考生具体复试内容。

  4.对每位考生的作答进行现场记录,记录在《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复试情况登记表》)中的指定位置。

  5.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复试量化得分表》(见附件一)当场给出分数,并告知考生本人。

  6.面试结束后,在《复试情况登记表》复试评语栏中给出评语。

  7.面试过程学科组应安排全程录音录像。

  其他复试(复查)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对参加复试考生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考生身份

  应认真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上的照片一致。

  (二)毕业证书及学生证

  应对全部参加复试的非应届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或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无原件考生(学生证显示不是应届生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如对原件有疑问,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相关认证材料。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无此认证书者不得拟录取。

  (三)档案材料

  应向统考、联考、单考中已确定拟录取的考生的档案管理部门调取其人事档案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业务情况。

  对录取为定向的考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审查后及时以机要件寄送形式退回档案调出部门。

  (四)身体状况

  统一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在校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有关招生体检规定执行。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与复试权重

  第十条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与不予录取的情形:

  (一)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计算复试总成绩,不予录取。

  (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计算复试总成绩,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学术型专业(不含专业学位)的复试总成绩组成。

  学术型专业复试总成绩是指《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量化得分表》(以下简称“复试量化得分表”,见附件1)的得分与专业课笔试得分之和,总分为300分。

  “复试量化得分表”、专业课笔试的分值均为150分,单科成绩低于9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专业学位的复试总成绩组成。

  1.专业学位(不含审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复试总成绩是指“复试量化得分表”的得分。复试总分值为150分,低于9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审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复试总成绩为“复试量化得分表”的得分与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得分之和。复试总分值为250分,其中“复试量化得分表”得分低于90分为不合格,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复试权重指复试总成绩在决定考生录取中所占比重。

  2016年学术型学位复试权重为40%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初试总成绩×60/初试总分值+复试总成绩×40/复试总分值 = 考试总成绩

  2016年专业型学位复试权重为30%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初试总成绩×70/初试总分值+复试总成绩×30/复试总分值 = 考试总成绩

  调剂

  第十二条 调剂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2016年仅应用经济学、企业管理、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金融四个专业接受外校调剂生。

  具体程序:研究生招生办室公布专业空缺,由考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yz.chsi.cn)填报调剂志愿,经审查同意后进入调剂专业复试。未经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批同意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专业复试。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

  (一)第一志愿专业考生以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二)外校调剂到西南政法大学的考生,以复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其他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教学[2015]9号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有充足理由,可在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序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查实、审核批准后,由相关学科专业复试组对其组织第二次复试,其第一次复试成绩作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监督。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将学校制定的复试和拟录取办法予以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投诉电话:023-67258493(监察处);15111824976。

  投诉电子信箱:xzhpb@swupl.edu.cn

  第十七条 复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复试拟录取结果在学校网站研究生部招生信息页面公布。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但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信息上网,并按教育部关于招生单位之间调剂生源复试录取的规定将其材料转寄考生申请调入的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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