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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保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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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12]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wangshuo [字体: ]

  法律实施。首先就是要区分法律实施、法律实现和法的实效三个相近的概念,接下来要弄清法律实施的几个环节(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的生命线。科教园法律硕士辅导班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模拟试题: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果犯的含义。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知道法律解释的概念与必要性,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解释分为几种,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的法律解释体制,重点掌握国家机关的有权解释。掌握法律推理的含义、特征和方法。科教园2014年法硕培训为同学们整理丰富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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