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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专业综合课试题

答案解析

综合课试题参考答案(2017法)


一、单项选择题

1.A。同{2017.2}

2.A。同{2017.6}

3.C。同{2017.8}

4.B。同{2017.10}

5.B。同{2017.12}

6.C。同{2017.14}

7.B。同{2017.15}

8.D。同{2017.16}

9.A。同{2017.18}

10.A。同{2017.21}

11.A。同{2017.24}

12.B。同{2017.25}

13.C。同{2017.27}

14.B。同{2017.28}

15.B。同{2017.31}

16.B。同{2017.35}

17.A。同{2017.38}

18.C。同{2017.39}

19.D。同{2017.41}

20.D。同{2017.43}

二、多项选择题

21.AB。同{2017.46}

22.ABD。同{2017.47}

23.AB。同{2017.48}

24.BCD。同{2017.49}

25.ABD。同{2017.52}

26.AB。同{2017.57}

27.ABD。同{2017.58}

28.ABC。同{2017.59}

29.CD。同{2017.61}

30.ABD。同{2017.63}

三、简答题

31.答题要点:同{2017.64}。对应分值:(1222分;(33分;(43分。

《昶霖预测》:“复习考点:选择题角度了解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法律全球化。”

32.答题要点:同{2017.65}对应分值:(11分;(23分;(31分;(41分;(51分;(63分;

《昶霖预测》:“◆§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析题】”

33.答题要点:同{2017.66}。对应分值:(1)性质: (4)2)历史意义: (3)+ (3)

《昶霖预测》:“∥{法简2012.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原题

四、分析论述题

34.〔答案〕 本案的法律论证具有正当性。(3)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包括内容的融贯性、程序的合理性、逻辑的有效性和最终结论的可接受性。

1)内容的融贯性:法官的法律论证符合法律规则,同时也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了论证,法律论证的内容具有融贯性。(4)

2)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法官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内在心理,得出他心存畏惧、心存良知,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符合基本的逻辑方法,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法律论证逻辑具有有效性。(4)

3)结论具有可接受性。大部分网友认为该判决书辨法析理,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正说明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结论,为社会普遍接受,具有可接受性。(4)

4)程序的合理性:法官法律论证的过程,符合司法程序,程序具有合理性。

(从其他角度论述以上观点,只要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昶霖预测》“2.原文:法学: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法简2016.31}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原题

35.〔答案〕 权利保障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权力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

1)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治的所有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4)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

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3)权利义务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要保证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分配相一致,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4)

《昶霖预测》:“论述法律至上的原则▲。简述权力制约原则▲;论述权利保障原则。”——原题

36.〔答案〕 (1)知情权(3)和监督权(3分,批评权或建议权也可给分)

(2)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不适当的文件有权予以撤销。(3)

(3)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3)1/5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3)

《昶霖预测》:“公民的基本权利▲【非法学】【分析题、法论述】……2.事例分析中能够认定侵犯的是那种基本权利【分析题】……监督权▲【分析题】”

37.〔答案〕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5)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5)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5)

《昶霖预测》:“20、分析: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中央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务。(3)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的事务。(4)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5)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原题

6套卷》:“65.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38.〔答案〕(1)十恶中的不睦罪是指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3)案犯张朝与被害人张朝之从兄是缌麻以上亲(五服之内),构成“十恶”中的不睦罪。不睦罪属于危害家庭伦理的重大犯罪行为,近亲之内相杀伤重于普通人之间的杀伤罪。(3)

2)十恶罪位列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2)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3)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2)

3)依宋朝法律的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3)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经朝议认为罪止加役流,无死罪,会赦,应原。(2) 案犯张朝既不属于十恶犯罪,又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 最终被免除刑事责任。(2)

《昶霖预测》:“P577唐朝五刑制度;P577唐朝十恶、六杀、六赃”

6套卷》:“44.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行为,构成唐律“十恶”中的()。A.恶逆;B.不睦;C.不道;D.大不敬A


【真题对照评注】:

1.2017年法硕昶霖预测》:

法硕(非法学)包含6道主观题原题+8道主观题考点,题覆盖64道选择题考点;

法硕(法学)包含7道主观题原题+7道主观题考点,覆盖34道选择题考点。

2.2017年法硕6套卷》:

法硕(非法学)包含8道原题(含4道选择题),2道近似案例,53道选择题。

法硕(法学)包含3道原题(含1道选择题),1道近案例,33道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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