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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期待利益的保护”讲座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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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0日下午2点半,美国法学家、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终身教授、美国范德堡大学教授John Owen Haley受邀来我院主讲《美国合同法期待利益的保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荷兰蒂尔堡大学博士付俊伟担任翻译,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蒋海松博士主持讲座。Haley教授对美国合同法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也精通亚洲法,曾于2012年获日本天皇授予的“旭日中绶章”。除了法律,他对语言也有专长,英语、日语、西班牙语、法语都比较精通。Haley教授已经70多岁高龄了,但仍然精力充沛,对学术话题和中国文化兴趣盎然。

  Haley教授从Conditions and Consideration引入话题,探讨了英语在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在法律领域不存在能够无缝衔接对等法律观点的问题,在这一观点上,教授主要讨论了单双方合同(“unilaternal/bilaternal” contracts)和法律行为(legal acts)等在不同语言间内涵的区别。

  在Conditions的部分,Haley教授讲到了合同的要素,分别是承诺和条件。他指出:“一个承诺也可能变成条件;而条件亦可能成为允诺。”教授还指出了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分别是程序背景、事实和故事、法律问题、决定和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案件中的事实和故事。教授谈到:“在一个案子当中往往叙述了不同的故事,控辩双方各持己见。控方讲述了一个版本,辩方一个版本,而法官的版本才是故事的关键。”教授还谈到了合同中的明示和默示的问题,教授认为,明示的情况下不适用美国法学中的实际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只有在默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要考虑经济成本和废弃物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Consideration部分中,教授提出了两种互相协议的模式,一种是A做X,则B做Y;另一种是A做X+Z,B仍做Y。这两种互相协议的模式体现的是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理念,对价,实际是双方价值的交换。在后一种协议模式中,虽然B做的部分没有减少而A做的部分增多了,这是A放弃了自身合法权利的体现,A愿意承担这个后果,教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适用美国合同法的“对价”。

  教授学识渊博,举了许多生动的例子,诸如美国的新晋律师如何成为法官、富人要指定品牌水管而建筑师未实际履行而起争议、Seahawks球队与政府所建的运动场的争议等等鲜活的例子,让我们感受到了美国合同法对期待利益的取向和保护。

  在观众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纷纷用流利的英文与教授进行对话和探讨。通过这次讲座,同学们不仅进一步了解了美国合同法对期待利益的价值取向,也扩展了中西法文化的视野。

  (孙植贤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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