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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解释机制

  作者:胡锦光 席锋宇

  人物简介: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违宪审查论》等多本宪法学方面的书籍。科教园法硕bjkjy.com

  198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即将毕业的胡锦光决定报考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当时宪法学专业只有一位能够指导研究生的副教授,就是我国宪法学界的泰斗人物许崇德。

   “我和恩师的情分起源于那个时候,我和宪法的渊源也开始于那个时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总会无数次想起31年前的那个开始。“老师在很早的时候就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今,这已经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设立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和人民对宪法给 予了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信仰。”

  胡锦光说,如果追溯民众对宪法的认识,可以从中学开始。政治课本里面就告诉大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也体会到宪法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跟我们生活的联系感、密切感不太强。”那么,宪法究竟和我们的生活有没有关系呢?

  胡锦光说,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很多人都不曾注意到,中国法律的第一条通常规定,“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宪法 是国家根本法、社会最高规则、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而法律,是以宪法为依据 和基础的具体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法律,如果违反宪法就是无效。其实,宪法与每个人休戚相关。“马克思曾说,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书;列宁曾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胡锦光说,宪法的功能,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有三项。一是赋权,即赋予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保权,即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三是限权,即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对于社会而言,就是确定社会核心价值观,界定国家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的关系。对于公民而言,宪法就是要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归根到底,宪法通过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

  “很长一段时间,许多人对宪法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胡锦光说,因此,国家在2001年,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 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树立宪法观念。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 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个人生活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往往不能直接感受到,通过国家宪法日的各种普及宪法的活动,对于民众了解宪法、理解宪法、感受到宪法和自己生活之间的密切关联,也是很有意义的。”胡锦光说。

  胡锦光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的意志和全中国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的载体。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一切国家权力均在宪法之下、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均在宪法之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通过国家纪念日的形式,形成举国上下尊重、维护、信 仰宪法,这对于强化宪法的权威、宪法的尊严是有重要意义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核心理念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谈及如何落实依宪治国的问 题时,胡锦光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是维护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维护了人 民所选择的生活方式,维护了统一的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而宪法权威的树立就需要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胡锦光说,仔细梳理《决定》中的逻辑关系不难发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是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关键就是宪法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 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获得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制度。

  胡锦光说,宪法监督制度中,重要的就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他用了一个比喻,“违宪审查对于宪法来说,就相当于它的牙齿,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说违宪审查制度不具有时效性,这部宪法就是一部‘没牙’的宪法。那么,这部宪法显然就没有权威性,宪法 当中所体现的那些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同时,违宪审查对于纠正多数人滥用权力,要求多数人要照顾或者兼顾少数人的利益也有着重要作用。

  关于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在1982年宪法中已经有所规定,后来在立法法中又做了具体化的规定。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一些程序性 的规定。胡锦光认为,这一项制度目前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首先,依照现行的立法法规定,社会上任何一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甚至于公民个人都可以去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这样的规定使得能够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过于宽泛,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其次,违宪审查受理和审理的程序 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审查之后采取何种措施也没有规定。对哪些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违宪审查,规定比较分散。“我觉得,这几方面要尽快得到解决,适当的时候可以 制定宪法监督法。”

  此外,胡锦光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他说,通过宪法修改可以实现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但宪法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并进 而损害宪法的权威性,因此,能够以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使宪法得到适用的,应当尽量采用宪法解释的方法。

  

  

  作者简介: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锋宇,《法制日报》记者。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12月5日。

  发布时间: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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