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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日期:2016-05-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记者23日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市教育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指引》指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根据《指引》,学校法律顾问在六大类事务中提供法律服务,具体为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办理学校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同时,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均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指引》要求,各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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