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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法学)综合课考试试题及答案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科教园预测对照:考前预测——法理学主观题考前点题》十二:“简述责任相称原则或简述责任法定原则。指南P602。” ——押中试题

  《冲刺班资料①》P11法理学学主观题考点梳理第十二章简答题训练题第一题:“简答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考前点睛重点强调。——押中原题

  3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

  科教园预测对照:《冲刺班资料①》P54宪法章节分析第五章第7题:“简述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第8题:“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押中考点

  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征和历史意义。

  科教园预测对照:《冲刺班资料①》P287附录1法硕(法学)模拟试题简述题33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押中原题

  《冲刺班资料①》P87法制史基本知识点梳理:南京临时政法法律制度要求重点掌握:“1、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都要把握” ————押中考题

  《冲刺班资料①》P114法制史五补充材料第2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考点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4.(15分)小张认为:

  (1)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所以是根本法。

  (2)物权法是否属于商法。

  (3)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一规定是准用性规则。

  (4)物权法颁布后,建设部颁布了一个《房屋登记办法》,这属于行政法规。

  结合上述材料,试用法理学的观点指出小张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物权法是基本法,宪法是根本法。(2)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不属于商法。(3)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是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4)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

  考点:我国的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规则的种类。

  科教园预测对照:《考前预测.法理》考点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考点七“法律规则的种类”、考点八“我们国家当前法的渊源八种形式之间的效力关系”——押中本题考点。

  35.(15分)联系我国实际,论述影响法律实现的主要因素。

  答题要点:主要的因素包括:

  (1)国家的阶级本质;(2)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3)现行法律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程度;(4)国家机关活动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5)社会成员总体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

  科教园预测对照:《资料二》法理主观题冲刺班讲义P1最后一行:“9-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概念、意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执法概念和原则)”。

  《资料二》法理主观题冲刺班讲义P39法律实现:“法律规定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与法律的实施过程相关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现行法律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程度;国家机关活动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社会成员总体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也会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押中原题

  36.在举行人大代表选举的期间,某人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推荐自己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参选人大代表的法律依据。

  (2)成为正式候选人的程序。

  考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候选人资格。正式候选人的程序。

  答题要点:(1)《宪法》34条的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法》的规定:“凡……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候选人资格;直接选举下的候选人产生;间接选举下的候选人产生;直接选举下的正式候选人确定;间接选举下的正式候选人确定。

  科教园预测对照:《冲刺班资料①》P67宪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简答第(九)题:“简述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制度。1、候选人资格。2、直接选举下的候选人产生。3、间接选举下的候选人产生。4、直接选举下的正式候选人确定。5、间接选举下的正式候选人确定” ——押中考点

  科教园预测对照:《冲刺班资料①》P45宪法主观题训练题四十三“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押中考点

  37.(15分)有人说言论自由只是那些舞文弄墨的人有用,对一般的人没必要言论自由,还会影响社会安定,试分析我国现行宪法“公民言论自由”内容。

  科教园预测对照:《冲刺班资料①》P70宪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章简答第(一)题:“简述公民言论自由的含义。1、言论自由的概念。2、言论自由的表现。3、言论自由的限制。” ——押中原题

  38.秦朝《法律答问》记载:

  材料一:“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材料二:“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问题(1)材料一中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构成共犯?

  (2)材料二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3)秦律中构成共犯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1)乙构成盗罪,构成共犯。(2)不承担责任。(3)根据秦朝《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构成共犯的条件:1)主体五人以上(含五人),赃一钱以上。2)不到五个人,偷盗超过六百六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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