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