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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2012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及新增考点对照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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