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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试卷及参考答案[B]

 

2008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法律硕士B
专业综合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题目中明确说明针孔摄像机市场上禁止销售,也即说明甲乙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因此选C。

2.D。评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故ABC选项表述正确,不能作为正确选项。本题答案应选择D,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选项有表述错误,同时本款是登记机关可以履行的职责,不属应当履行的职责。

3.C。评析,本题考的知识点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A选项不存在要约和邀请的问题,仅仅是信息,B选项是要约邀请,D选项是一个信息,也不存在邀请和要约,选择C。

4.A。评析:作品创作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

5.C。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6.A。评析:法的规范性的定义

7.D。评析: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8.A。评析: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选项A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

9.C。评析:制裁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

10.D。评析:这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最早论述的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的。

11.A。评析: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12.C。评析:宋时立折杖法.除死刑外,五刑中其他四种刑罚都可以用杖刑代替。

13.B。评析: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构成中央“三法司”,成为皇帝之下的最主要的国家司法机构。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14.C。评析: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15.A。评析:武昌革命爆发后,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便炮制出《十九信条》。

16.D。评析: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17.C。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D。评析: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A。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结果出于过失。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20.C。评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1.C。评析: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22.B。评析: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3.B。评析: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4.B。评析: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它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25.A。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6.D。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7.C。评析: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只有具有立遗嘱能力的人才能通过立遗嘱行为处分其遗产,无立遗嘱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8.A。评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

29.C。评析: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0.D。评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二、多项选择题

31.ABD。评析:唐高宗即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

32.AB。评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时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33.AD。评析: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改刑部为法部。

34.BC。评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撤销变更重大误解行为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形成权。

35.ABCD。评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

36.ABD。评析: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18条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133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可见监护人的责任也是有限责任。

37.ABCD。评析: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38.AC。评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39.AD。

40.AD。评析: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AD正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故B不正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故C不正确。

41.ABD。评析:A主体错。B两者之间无法判断效力等级。D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

42.AC。评析: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43.AD。评析: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债"的概念。“债"本质上是根据国家的法律约束人们而为一定的给付的法锁。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4.ABCD。评析:在当代西方的人权学说当中,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是相当普遍的。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14到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确认人权和公民权利,把尽可能多的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45.AB。评析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式。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46.CD。评析:1、在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这导致法官在决定时可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3、在时候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相互冲突,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是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4、法律规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47.ABC。评析: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韦伯说,司法程序的细密化要求有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在我国,法官一词,据考究,在战国时就出现了,如《商君书定兮》:“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但是张明显老师再其《法理学》高教出版社(第二版)300页中论述道,这些官职并不是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

48.ABCD。评析:1791年的《人权法案》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四是自卫的权利等等。丹宁勋爵的前一句话揭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1354年,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第一次正式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的法律文件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等等。

49.ABD。评析: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当我们根据法律的内在目的进行判断,发现不能让某个法律完全按照其字面含义发生作用的时候,就要根据该目的对这个法律规范加上一些限制性解释。

50.ACD。评析: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51.CD。评析: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52.ABCD。评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是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贿赂,即他人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所有的财物。(3)主体范围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有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4)贪污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目的在于获取他人的贿赂。(5)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形式不同。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主要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贪污罪必须是利用自己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却没有这一限制。

53.BCD。评析: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同为特殊主体,但特指的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54.AD。评析: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55.ACD。评析: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内容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56.AB。评析: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57.AC。评析: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8.ABC。评析:《选举法》的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59.AC。评析:宪法第69、92、94条。

60.ABCD。评析:宪法第66、79、87、124条。

61.BCD。评析:C选项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A选项:发表权,又称公表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62.ABD。评析: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3.ABC。评析:从《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和第133条所列举的8种特殊侵权行为分析,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范围可以确定为: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64.AD。评析:刑法第17、18条。

65.ABCD。评析:高铭暄、马克昌编著《刑法学》。客体、对象、行为实际性质、工具、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66.ABCD。评析: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67.ABCD。评析:在司法实践中,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应掌握如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利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68.ACD。评析:刑法第71条。

69.ABCD。评析: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1993年9月2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不应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员。

70.BC。评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3)行为人实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

 

 

三案例分析题

71.答:(1)甲乙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丙之间是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关系。(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乙应当偿还甲所支付的购房款及所产生的利息。甲应当按期偿还丙银行的借款。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丙银行无权要求乙承担责任。

72.答:(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工具对周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但承担民事责任。(2)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共同侵权虽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但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乙铁路局旅客列车正常行驶,故不认为是共同侵权。在本次事故中,甲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违反交通法规,未经认真观望确认无列车通过的情况下,贸然驾车闯入该道口,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3)根据《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受害人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73.分析:对于第一个盗窃行为盗窃小卖部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王某构成盗窃罪,易某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二个犯罪行为,考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采用了麻醉剂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使用了”其他方法”,虽然后来的行为类似盗窃,但是它是建立在麻醉的基础上的,因此应当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王某、易某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抢劫罪等八类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年满14周岁;另一种观点,认为麻醉小学生抢得钥匙只是为了后来盗窃行为的手段,故应当认定盗窃罪。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

答题要点:(1)王某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易某构成抢劫罪,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

(2)对王某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王某已年满18周岁,系主犯,并且教唆未成年人易某同其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易某按抢劫罪处罚,对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易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从犯,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74.答:(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案中韩某多次消费透支信用卡,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韩某捡到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不适用数罪并罚。该案中韩某先后所犯均为犯信用卡诈骗罪,同种犯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四论述题

75、参照教材P98-P99。

答题要点:立法体制:决定立法体制的首要因素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即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同时分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两级内部又分出多个层次。(参照前“法律渊源”图示)

科教园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讲义。

参考答案:

1、基本特征。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几种立法体制相比,我国立法体制颇具特色,其基本特点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是指根据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我国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制,不存在类似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成员的“主权保留”问题。“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层次。“多层次、多类别”是指中央和地方立法还包含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立法。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相集合,多级、多类并存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突出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与立法律权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另一方面,立法权整体中有包括不同等级的具体立法权能,由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主体共同行使。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位分别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所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存在级别之差,并存于现行的中国立法体制中。

2、成因: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的立法。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还需要立法上一定程度的分权,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再次,我国现阶段,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机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特点也要求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坚持中央领导,另一方面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3、此外,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在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享有一定的专属立法权,也是我国不同于其它单一制国家的鲜明特色。

76、参照教材329-331页。

参考答案:

1、礼的概念、起源和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所谓“奉神之事,通谓之礼”。“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特别是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2、西周礼的内容。两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4、礼与性的关系。

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1)“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科教园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考前答疑第1题。

 

77、答题要点: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3、我国选举权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之间不平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作的规定。

科教园在职法律硕士训练题宪法主观题训练题第4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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