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权力。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人身进行强制的各种方法,如捆绑、伤害、殴打等。威胁,是指用伤害身体、毁坏财物、破坏名誉、揭穿隐私等手段相恐吓。至于威胁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职务的军人行动受阻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军人职务行为的“合法”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军人;后者为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军职人员。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主要侵害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现役军人,包括指挥人员和普通士兵;后者侵害的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事指挥人员或者正在值班、值勤的军人。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力;而后者则是军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此外,两者的犯罪对象也不相同。前者侵犯的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则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罪数问题。(1)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轻伤的,仍应以本罪论处;故意致军人重伤、死亡的,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军人重伤、死亡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2)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进行并罚。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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