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1823』简述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与包庇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一,便可构成本罪。
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①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③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单2016.9}{单2014.19}{单2011.18}
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二)认定
1.划清本罪与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对知情不举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划清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注意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犯罪的场合不同。本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3)包庇的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3.划清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若行为人事前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10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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