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简2016.52}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聚众赌博包括:(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划清本罪与群众纯娱乐性活动的关键。对虽以营利为目的,但不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客观行为要件,仅仅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给予治安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亦可构成赌博罪。
2.划清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赌博罪论处。
(2)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行贿罪或受贿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赌博罪论处。
(3)对于设欺骗性质的“赌局”,直接通过控制输赢结果来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以赌博罪论处。
(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5)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6)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03条第1款。
根据司法解释,犯赌博罪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理解。)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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