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2016.15}
(一)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简2010.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一般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多样性、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强制性、犯罪活动区域性、社会危害严重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一般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若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能以本罪认定,而应按一般的犯罪集团处理。
3.『№1826』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4条第1款。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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