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单2010.12}
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有三种情况:
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③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招摇撞骗,是指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到处炫耀,寻找机会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等。
3.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其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虽然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只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个人虚荣心,对此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而诈骗罪则不限定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
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9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1. 紧扣《分析》观点,结合《指南》优势与老师课程进行补充。
2. 对考点进行分类标注。区分重点与非重点 ,重点按题型区分重要程度。
3. 对重点分级标注。按照17年法硕命题概率 对重点进行预测和分级标注,用解析如同老师伴读。
4. 正文标注真题题号、按章节分类真题(含非法学、法学)。真题是最好的训练题,按章分类,帮助学习教材内容。
5. 标出考点关键词,收录重点法条。抓住关 键词,浓缩复习范围,方能提高效率。
6. 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