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必须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的力手段和方式、是够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试试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意本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分。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0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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