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1621』简述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等。
(二)认定
1.要划清本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以本罪论处: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是非法拘禁他人,并且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三是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或者非法拘禁时间较长;四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五是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把本罪同合法的拘禁行为区别开来,例如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应当将本罪同以下数种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拘禁行为区别开来:一是家长为了管教不听话的子女,而采取禁闭的方式将其子女锁在屋内,而且时间较短,一般属于管教方式不当,不能以本罪处罚。二是群众对于醉酒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或者医生对于有杀人或者自杀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必要的管束措施,属于履行职责行为,不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是依法拘禁他人,但是又没有完全履行法定手续,虽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是依法执行公务,没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四是国家公安人员因为工作失误,而错误地进行拘留、逮捕,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对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不予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当视为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罪论处。
非法拘禁时间很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2.非法拘禁罪的转化:
依照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含轻伤、轻微伤。{单2005.9} {单2011.15}{单2006.9}
3.索取债务(含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采取绑架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逼其退还赌资,构成非法拘禁罪。{单2012.19}
4.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与其有联系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例如对被拘禁的人进行殴打、侮辱,但没有造成伤害,则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殴打、侮辱等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2)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和其他行为都构成犯罪,而且彼此之间存在着目的或者手段的牵连关系,例如,在拐卖妇女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将其非法拘禁,虽然同时侵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两个罪名,也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以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与非法拘禁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8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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