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多2012.43} {单2013.10}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该行为的具体表现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组成: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4)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组织进行活动的本质和危害,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造成的必然结果。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这里说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
(三)认定
1.划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刑法设立该罪重点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
(2)对于本罪中的拉人头传销与商品经营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应加以区别。
虽然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两者有很大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区别;
二是从产品销售是否实际存在,商品定价是否基本合理,有无退货保障等方面进行区别;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是否从产品的销售业绩中获得收入;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来看,是否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上进行区分。
2.划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24条之一。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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