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1522』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明知是(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洗钱罪的资金来源:7种犯罪。{多2006.24}
『№1523』简述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多2003.38}{单2013.20}
具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洗钱罪: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划清洗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实施转换行为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成立洗钱罪。
(2)虽然客观上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因主观上不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2.划清洗钱罪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的界限:
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
3.划清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91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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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文标注真题题号、按章节分类真题(含非法学、法学)。真题是最好的训练题,按章分类,帮助学习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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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学、法学单独内容分别标有【非法学】【法学补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