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概念
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投资人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平等知情权。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内幕消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的行为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包括知悉内幕消息继而利用该内幕消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过程。仅仅知悉内幕消息并未利用去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的,不构成犯罪。
(2)泄露内幕信息指违反法律关于禁止利用和扩散内幕消息的规定,将知悉的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使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具体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
(3)内幕信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指内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示意他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涉及证券、期货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从中获利的行为。
(5)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数额大,多次进行内幕交易,多次泄露内幕信息,多次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使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影响恶劣,等等。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
(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来自内部,并且尚未公开。
(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内幕消息。
(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希望获利的目的实现,即追求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的发生。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如因过失而泄露则不构成本罪,但获悉内幕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构成本罪。
(三)认定
划清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这里含两种情形:
(1)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2)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犯罪必须是由知悉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并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一系列行为组成,仅仅知悉内幕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四)法定刑参见《刑法》第180条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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