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侵犯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划清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构成既遂。∥危险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本章危险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后果,而不以实际损害后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的标准。
2.划清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2)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摘自2017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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