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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日期:2012-09-11]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wangshuo [字体: ]

  2013年法律硕士考试即将到来,希望同学们在这紧张的复习时刻能够掌握重点考试内容,我们愿与大家共同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在未来的考试中共同胜利,选择我们,就是您成功的开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科教园最新推出《2013全真模拟试题法硕联考6+2》辅导大家强化试题训练。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经济法学的论述题为“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宪法学论述题为“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法理学的论述题为“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等。这些题目不仅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还要求考生必须关注国内国际时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科教园法律硕士资料下载满足不同考生需求,整理大量的学习资料,帮助考生冲刺2013年法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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