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www.bjkjy.com  你好,游客 搜索

2019法硕名师经典全程法律硕士备考教材法律硕士备考教材

站内搜索

高级

法律硕士保过班

背景:
阅读新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日期:2005-0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2020考研咨询

咨询电话

010-8233-0118

官方微信
×

尊敬的访客:

您好!本网站已停止维护,欢迎您点击前往科教园法硕新官网:www.bjkjy.com,了解最新院校信息和课程产品,欢迎您对科教园法硕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特此通知!

科教园
2019年12月01日

网站停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