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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科教园考前预测班民法学考前网上点题(原文)

民法学部分

[日期:2008-0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下载:08年预测补充民法(原文      [WORD文档,考前传学员信箱]

原文作者:晓寒 科教园资料部

重点符号说明:■>▲▲▲

第一部分辨析题

答题思路:第一步、说明这句话是否正确,对它的正确性进行界定。首先对这句话适用的法律制度要清楚,在界定正确性的时候隐含了这一步,就是这句话界定的是什么法律制度,它涉及的是什么法律问题。第二步、、在哪一种情况下是正确的,先答正确的方面和法律依据。第三步、答例外的规则和法律依据,也就是在哪些情况下它是不正确的。第四步、进行归纳。

训练题

1、在我国家民间有句话“养(子)不教父之过”,试用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辨析。■■

2、在我国家民间有句话“我的地盘我做主”。试用物权法的相关制度进行辨析。■

3、我国民间有句话叫做“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请你运用合同法的原理对这句话进行分析。▲▲

08考题:辨析:“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用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进行辨析。

分析:不完全正确。一个人要对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发出要约后就要受到要约的拘束,承诺以后合同就成立,就是合同的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履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对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有些情况下并不一定承担责任,比如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消的。但要注意要约的撤回和撤消不一样,撤回是还没有发生效力,因为我们国家要约的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如果还没有到达就撤回使其不生效;已经到达生效了让它失去效力叫撤消。承诺也是可以撤消的。所以不一定一言即出就一定履行承诺。比如说合同订立以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以后,就不一定承担责任。从这几方面回答。

4、我国民间有句话叫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请你运用民法上物权的有关原理对这句话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法条分析题

答题思路:第一步、要说明法条所界定的法律制度的名称。第二步、对这个法律制度进行解释。第三步、构成要件(概念解释)。第四步、法律后果。第五步、制度价值。

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制度价值四个方面,这是解决法条分析题一个基本的方法。

训练题

1、法条分析题: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

2、法条分析: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

3、法条分析:《合同法》第74条▲。其次第73条。▲

4、法条分析:《民法通则》92条▲。

08考题:法条分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分析:1、本法条是关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2、不当得利的概念。3、不当得利应当符合下面几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受损和利益获得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一方应当将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4、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获得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自己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的一方5、制度价值:不当得利是为了保护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为了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一种工具。

要掌握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制度价值。

5、法条分析:《合同法》第67条、第68条。▲

第三部分 简述题

本部分题目包含绝大多数是老师授课举例的题目,考生应该是稳温故而知新,仅仅加了我的主观评析,学员可以根据标注提示掌握重点及自己尚未掌握的题目。

重点训练题

1、用益物权:

1)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P331

2)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用益物权的类型。

2、物权部分:

1)简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以及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

08考题:简述: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2)简述物权和债权有哪些区别(或简述物权的物征)。▲

分析:六个方面,只回答《指南》上每一点的第一句。

3)简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担保物权:

08考题:案例分析考点:担保物权中不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权

1)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P351

2)简答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结合《物权法》掌握质权的设定,质权的实现。

3)简答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P347

4)质权的概念和特点、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4、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或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或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5、简答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P 405

6、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六项)。▲

分析:选择题可能性较大,不排出简述题。

7、简述民事行为里撤销权与债的保全里的撤销权的区别?

8、诉讼时效简答题

简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或选择)P304 

简答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或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区别)。

简答诉讼时效的终止与中断的区别。P301

9、公民与法人各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的同时掌握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10、继承部分:(07年考遗赠和遗嘱)

1)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情况。■

2)简答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P454

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4)简答遗嘱的概念和特征。P450

分析:遗嘱是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它具有哪些特征?作为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又具备哪些特征?

5)遗赠和赠予区别

11、民事责任:

1)简述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的类型。■

2)简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一般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08考题:简述:简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4)简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分析:三个基本原则。回答时每一个基本原则作基本的说明。在哪些民事责任里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题

近年及样题考点:样题:考点:民事责任。07年考点:债权转让、合同保全措施。06年:一房二卖。05年:未成年人的合同效力。04年继承案例。03年特殊侵权动物致人损害。

考点分析:

08考题:案例分析考点:担保物权中不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权

1、合同法题目▲▲:重点掌握要约、承诺、表见代理、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等知识点。其次容易涉及的知识点有缔约过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保证的种类。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设定,法律上所规定的重复抵押;质权的设定,尤其是权利质权设定的条件。

2、继承题目▲:十月分在职法硕考题为房屋的继承问题,04年出题,超过三年。考点涉及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收养及收养的条件;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遗嘱的有效条件等等。

3、特殊侵权▲:03年出题,超过三年。主要涉及以下基本适用类型及其适用的归责原则: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之人损害致人损害,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等等。

学员可以结合基础班与预测班精选案例分析的相关题目掌握答题思路,从老师举例来看,今年的热点案例容易出题,无论出什么题目,其实考的还是总则及重要民法制度的考点。考生不可过多的去做题目,主要掌握教材上的知识点为主,适当看一看历史做错的题目。

主观题预测班班举例案例摘登

举例1:

08考题:案例分析考点:担保物权中不动产抵押权与权利质权
近似题:考点案例

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心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这是乙对甲说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说现在有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可以给乙作质押,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乙想自家的院子较小,就对甲说我家没有地方放车,货车就暂时放在你家了吧,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乙方感觉放心了,事后甲从乙借的20万元现金。后来由于甲做生意血本无归,无力支付借款,乙找到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比较着急,就询问了律师朋友,便对丙说我已经询问了律师朋友,我们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想摩托车应该归自己了吧,乙找到律师了解,律师说因为担保合同约定摩托车约定不能还款归乙所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非常恼火,难道自己精心设计的担保都没用了,20万元打水漂了吗?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更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分析: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保护,因为房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生效要件,担保合同无效。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3、乙不能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因为质押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的,质押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货款的比例清偿。

4、我认为乙能够行使摩托车的质押担保物权,但不能流质归自己所有,而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即质押成立但流质的条款无效。中央电台律师在讲解本案中说摩托车因规定流质使得质押担保无效,本人持不同看法。

举例2:略

      下载:08年预测补充民法(原文      [WORD文档,考前传学员信箱]

 

附录:2008年1月份法律硕士联考试题主观题民法学部分

      ——学员回忆版,准确试题以公布为准。

 

简答题:

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2、简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辨析题: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用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进行辨析。

 

法条分析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分析: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万,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又向B银行借款100万,以专利权作质押,但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后来,甲抵押的厂房发生火灾灭失,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60万。

1、甲公司与A银行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B银行的质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A银行对甲的260万保险金是否享有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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