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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部分 1.《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4.《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2006-12-11) [查看全文]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 (2006-12-09) [查看全文] 2000年至2006年法律硕士民法学主观题考点分析
作者:晓亮亮,科教园法律硕士培训中心 继 承:2000案例,2001年名词解释, 2002年概念比较,2004年案例,2006年简述 特殊侵权:03案例,02年、0 (2006-12-08) [查看全文] (2006-12-07) [查看全文] 《法理学》知识点训练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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