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民法学案例分析答题思路
作者:晓寒 科教园资料部
民法案例分析一般会通过具体案例考总则的基本内容,从历年考试来看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等容易出题。合同法考点主要通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名合同案例考察总论部分的知识点。婚姻继承07年已考,今年不会再考,合同法是个常规考点应当注意。因此案例分析今年重点关注:物权法、侵权、债权,当然会涉及合同法与总论部分的内容。
案例分析考查点基本上包括以下几种:1、本案例有几种法律关系?2、此案如何处理?3、本案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审题:①分析民事法律关系。②权利与义务关系。③处理。
答题思路:1、先把主体找出来。2、每一个主体之间是居于何种行为发生的什么关系。3、考虑的因素:①看时间。②行为人之间有没有身份关系。
◇注意答题时要局限于题目给定的条件,不要自己假设条件,如不可在答案中出现“如果……则……”。
◇应以法条为准,教材可能因不同的人撰写,而有所出入。答时就直接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或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就行了,没有必要将法条序号写出。
考点分析:
1、侵权,重在特殊侵权:03年出题,超过四年。
主要涉及以下基本适用类型及其适用的归责原则: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2)动物致人损害。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要把握以下3种特殊侵权: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之人损害致人损害。
可以通过法条结合民法总论部分学习,能够认定、判断,知道归责原则。
2、物权法。新法修订,易出题。
易涉及的考点:征收、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善意取得。
考题中可能会将物权法与合同法综合,结合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合同及物权的效力来考。
3、合同法与债权。
重点掌握要约、承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合同履行。
其次容易涉及的知识点有缔约过失、表见代理、善意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保证的种类。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设定,法律上所规定的重复抵押;质权的设定,尤其是权利质权设定的条件。
建议学员将《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中相关题目及做错的题目再看看,无论出什么题目,其实考的还是总则及重要民法制度。
2008年10月18日
附录:
-
2008年案例分析考点一:特殊侵权。
涉及高速工具对他人造成的共同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试题:
72、甲驾车经过一无人看守道口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在未经认真观望确认无列车通过的情况下,贸然驾车闯入该道口,与正常行驶的乙铁路局旅客列车发生碰撞,甲驾驶的汽车被撞出道口,将正在该道口东侧等候通过的丙撞倒,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汽车驾驶员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人丙的配偶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乙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
(1) 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请详述理由。
(2) 甲与乙铁路局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请详述理由,甲与乙铁路局应如何承担责任?
(3) 原告同时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请详述理由。
答题要点:(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工具对周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但承担民事责任。
(2)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共同侵权虽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但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乙铁路局旅客列车正常行驶,故不认为是共同侵权。在本次事故中,甲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违反交通法规,未经认真观望确认无列车通过的情况下,贸然驾车闯入该道口,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3)根据《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受害人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
-
P68案例62:高速工具对他人造成的共同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案例62: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分析: 共同债权的责任承担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数个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不论他们之间是否有通谋,都成立的一类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不明确,但可以作这种解释,以体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赵某、刘某二人连带承担。既然赵某、刘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赵某、刘某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
-
P68案例6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案情略)
-
P71案例68:共同侵权及责任承担。(案情略)
-
2008年案例分析考点二:合同法与债权。
涉及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合同或债的相对性原理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试题:
71.甲欲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经多方比较后,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 万元,首付30 万元,余款70万元通过丙银行办理按揭货款手续予以支付。甲与乙公司约定房屋应于12个月内交付,如逾期未能交付房屋,甲有权解除合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应退回购房款项及利息。
房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房屋开发公司的原因,致使房屋到期未能按期交付,甲于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已付款项及利息。丙银行得知后提出甲只支付了按揭贷款中的6 万元本息,要求甲与乙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三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问题:(1) 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 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
答题要点:(1)甲乙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丙之间是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关系。(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乙应当偿还甲所支付的购房款及所产生的利息。甲应当按期偿还丙银行的借款。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丙银行无权要求乙承担责任。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
P16房屋买卖等有关案例:列举9道房屋买卖案例。
P12案例7:合同及债的相对性。
◆案例7:案情: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丙收到大米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丙只能向乙追究违约责任。本案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及债的相对性原则。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只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交付大米而言,丙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为履行的第三人,因甲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丙只能向债务人乙追究违约责任。
P75案例79:合同相对性及定金、违约金的适用。(案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