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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08年在职法硕——刑法学主观题答题思路

[日期:2008-11-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原文]

刑法学主观题答题思路

没有什么更好的方向,刑法案例比较简单,建议看看《精选案例汇编》刑法部分。

刑法学案例分析一般通过分则的具体罪名将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考察。

案例考试内容易涉及的内容:

总则:1、故意(间接、直接)、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熟练掌握其减轻或不构成犯罪的情节。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5、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分析。6、量刑:累犯、自首、缓刑、假释。7)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8)管制、拘役的刑期及起算。9)死缓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分则:掌握《精选案例汇编》P84第一部分重点罪名案例解析中前20个罪名

重点罪名: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及转化)、绑架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夺罪、挪用公款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贿罪或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近两年考点:07年:贪污罪、保险诈骗罪;06年: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8年10月12日

 

  盗窃罪:《精选案例汇编》第3个重点罪名:P91,列举了21个盗窃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精选案例汇编》第17个重点罪名:P146,列举了3个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 2008年案例分析考点一:盗窃罪。

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情节、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分析、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试题:

  73、王某(19 周岁)与易某(15 周岁)是表兄弟,某日二人打碎小区内小卖部的窗户进屋窃得价值2 万余元的物品,第二天王又找到易一起在小区内闲逛,见小学生毕某胸前挂一串钥匙,王指使易尾随其后去看看毕某的家在哪里,十分钟后返回告诉了王,王招呼易赶快隐藏起来。一小时后毕某出门玩耍时,二人上前哄骗毕吃了含快速麻醉药的雪糕,毕即刻昏睡倒地,二人趁机取走毕的钥匙。随后,王某、易某跑到毕家门口,用毕的钥匙打开毕家的房门,易在门口望风,王进屋取走毕家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价值1 万5 千元的物品。后二人销赃时被巡逻警察查获而案发。

  问题:(1) 王某、易某的行为构成何犯罪?  (2) 对王某、易某应如何处罚?

   分析:对于第一个盗窃行为盗窃小卖部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王某构成盗窃罪,易某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二个犯罪行为,考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采用了麻醉剂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使用了”其他方法”,虽然后来的行为类似盗窃,但是它是建立在麻醉的基础上的,因此应当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王某、易某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抢劫罪等八类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年满14周岁;另一种观点,认为麻醉小学生抢得钥匙只是为了后来盗窃行为的手段,故应当认定盗窃罪。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

  答题要点:(1)王某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易某构成抢劫罪,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

  (2)对王某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王某已年满18周岁,系主犯,并且教唆未成年人易某同其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易某按抢劫罪处罚,对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易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从犯,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

  P91《精选案例汇编》第3个重点罪名:盗窃罪。列举了21个盗窃罪案例。

  P159不构成犯罪的一些情况——案例1: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案例1:甲 (14周岁,中学生)和乙(15周岁,中学生)经过预谋,于某日下午5时许守候在一胡同内伺机行抢。不一会儿,某厂女工张某下班回家。经过该胡同。被告人乙见行人稀少,便叫被告人甲上去趁女工不备将其包抢走。甲快步冲上去从张某身上夺下包逃走,张某边追边喊,周围行人闻声起来,一起追捕被告人甲,被告人乙见状悄悄溜走。被告人甲被追至一死胡同,无路可走,捡起地上石块将上来抓他的群众丙砸成轻伤,但终被抓获。经清点,受害人包内有现金600元。

  问题: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析:甲、乙不构成犯罪。对第一个抢夺行为,因未达到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对甲的第二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抢夺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本案为轻伤故不构成犯罪。

 

  P86案例9、盗窃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牵连犯、数罪并罚

  P97:◆案例9: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1994年4月30日,王盗窃邻居李某二六型女车一辆,骑了数天后,送给同班一个女同学。后来,王跟其父学开汽车,1996年8月5日晚,王某出于占有的故意偷开某商店新130汽车一辆价值38000元,运行途中因不敢开灯,将一同方向骑车正常行驶的妇女撞死,后开车逃跑,数日后被抓获。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处刑并说明理由。

  分析:王某在1994年4月30日实施的盗窃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实施的偷汽车和撞死妇女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按照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P109《精选案例汇编》第5个重点罪名:抢劫罪。列举了19个抢劫罪案例。

   P111◆案例6:雷某某将他人麻醉后劫取财物案

案情:雷某某在广州认识了广东台山县张海、张亮二人。雷某某谎称自己是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并将抢来的介绍信给二人看,说有钢材出售。张海信以为真,准备从雷某某处购买钢材。雷某某诱骗张海、张亮二人到广西看货。途中,雷某某把拌了毒的菠萝冲剂冲水给张海、张亮二人喝。当晚在柳州市供销社旅馆住宿时,雷某某待张海等二人中毒昏迷后,把张海等人携带购买钢材的现金3万余元窃走。

问题:雷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分析:雷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除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之外,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主要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所有手段。其中使用投毒的方法致人昏迷后劫取财物的,即属于其他手段的抢劫罪。雷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张海、张亮二人毒倒,致张海等二人失去反抗能力,将3万余元盗走,其使用的手段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 2008年案例分析考点二: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数罪并罚

 

试题:

  74、韩某系某公司职员,2007年9月至10月间,用刚刚申领的某银行信用卡多次消费透支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韩某因辞掉工作没有收入而未还款,后经多次催收后仍未偿还。2008年1月5日,韩某在逛商场时,无意间拾得他人信用卡一张,并3次在ATM机上取款6000元。后被查获。

  问题:

  (1) 对韩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2) 如构成犯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答题要点:(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案中韩某多次消费透支信用卡,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韩某捡到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不适用数罪并罚。该案中韩某先后犯均为信用卡诈骗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

  P146第17个重点罪名:信用卡诈骗罪。列举了3个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P91第3个重点罪名:盗窃罪。列举了21个盗窃罪案例。

 

  P146案例2: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案

  案情:某年4月中旬,李某先后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分别办理了长城信用卡、牡丹信用卡各一张。李某持长城信用卡在中国银行珠东分行、大连分行所属的数家办事机构,多次透支人民币共11 237.4元;持牡丹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流花储蓄所、大北储蓄所等处,多次透支人民币共18 400元。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对发卡行的多次补交欠款的通知置之不理。

  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属于恶意透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P96案例6:顾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案

  案情:顾某在上海市静安希尔顿酒店大厅内,当美国籍客人约翰·莫法在办理住宿手续时,趁其不备,窃得该旅客密码箱1只,内有西铁城计算器、文件夹、圆珠笔、飞机票等物。之后,顾某又到上海市国际贵都大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意大利籍人莱费塞不备,从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1只,内有1 900美元、VISA(维萨)信用卡两张、意大利身份证、驾驶证、新加坡居住证、电话磁卡等财物。盗窃后,顾某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得人民币18 700元。其后,顾某持窃得的两张信用卡,假冒失主莱费塞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贾某一起,先后在上海商城屈臣氏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 400余元。

  问题:顾某、贾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分析: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依盗窃罪定罪处罚。

  拾得他人信用卡使用的,达到定罪标准的,构成盗窃罪。

 

  数罪并罚列举了大量案例不再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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