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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精选案例汇编》

[日期:2008-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总页数:214页

售价:58元(免邮费)

简介:

本书精选民法学、刑法学近年典型案例、热点案例,分类编排,并按照知识点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收编案例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许多案例来自相关教授的教学案例。

本书收录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硕士考试中多年考到原题,案例分析考题多数能够从本书中找到近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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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刑法学

第一部分 重点罪名案例及解析

  • 罪名1.贪污罪▲。

  (1)构成要件:本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见《教材》节略。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根据2000年4月29日人大常委会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构成贪污罪。

  根据最高院2000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之规定,行为人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当按照该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

  (2)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多少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贪污数额虽然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济、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较重的,也应立案。

  第二,关于本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根据199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职务技术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单位的收入占为已有,以贪污论处;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者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也以贪污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转让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从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或者在职务技术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财物的,也以受贿罪论处,而不能定贪污罪。

  第三,要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贪污罪是好区分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则不易区分。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07年在职案例考点]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就不易区别。区分这种情况下的贪污与盗窃,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出纳员利用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仅是利用对本单位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和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

  另外,关于对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也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某甲,与社会上的某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或者骗取公共财物,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甲定贪污罪,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要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三是处罚幅度不同。

  另外,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五,要划清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是:一是犯罪的目的不同。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准备以后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二是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公款。三是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将公款据为已有,因此常常要采取涂抹账目等方法;而挪用公款罪则采取挪用的手段,将公款为个人暂时使用,一般不涂改账目,有账可查。

  第六,关于贪污罪数额的计算。根据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对多次贪污没有经过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累计贪污数额时,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另外,根据199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作出的《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当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计算。

  (3刑罚及量刑幅度(见《教材》从略)

  (4)案例举例:

  ◆案例1、摘自《科教园03年主观题冲刺班资料2》第13页第2题。【评注】本题权威押中2003年1月份案例分析45题原题,与考题一字不差,完全相同。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该劳动局代职工购买一部分奖券后,部分职工不愿购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并未登记封存。1998年11月中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乘人不备,将未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己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由单位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暂时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领导找其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是自己偷换奖券,愿意对此事负责。

  问题: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分析:李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作为出纳的职务之便,私自调换奖券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领导找他谈话后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应当成立自首。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是以财物是否到手为标志的,因其只有奖券本身这一权益符号,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应该属于未遂。

  ◆案例2、摘自《科教园2004年主观题强化班资料㈠》P35案例40题。押中2004年法硕案例分析31题。

  案情:被告人陈贵杰,男,1965年生,无业。被告人钟国华,男,1970年生,原系某国有商业银行办事处出纳。被告人卢某,男,1972年生,原系某国有商业银行办事处会计。

  199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陈贵杰向钟国华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钟所在办事处的公款。同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贵杰又邀在同一办事处任会计的卢某一起作案,被卢某拒绝。钟国华从陈贵杰口中得知卢某不同意后,也表示放弃作案。

  当天下去6时许,被告人陈贵杰得知该办事处只有钟某、卢某两人值班时,即从钟国华家骑走其摩托车并携带行李及匕首一把,来到办事处。陈贵杰进屋后,叫钟国华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钟国华未表示反对,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这时,陈贵杰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扯断,未能拉断,卢某则向陈贵杰指明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陈贵杰将报警线剪断。因陈贵杰装钱的行李袋太小,陈贵杰让钟国华、卢某等着,自己又返回钟国华,取来一个大行李袋,回到办事处丢给钟国华,钟国华便将公款人民币27万余元装入行李袋,然后交给陈贵杰。随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陈贵杰将钟国华、卢某某叫进卫生间,向钟国华、卢某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问题:陈贵杰、钟国华、卢某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还是贪污罪?

  分析:构成贪污罪共犯。

  ◆案例3、2004年案例分析题第31题:

  案情: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分析:(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对于牵连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

  ◆案例4、摘自07年在职法硕精选案例P108案例97题:程某侵吞公款挥霍案

  案情:程某在任某铁路分局出纳员期间,利用保管、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用私自填写并盖好印鉴的现金支票从该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北区办事处辽宁路分理处及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南区办事处的3个账户上,以差旅费、备用金、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名义先后提取现金196次,共计人民币750 006元;又利用保管该局现金的便利条件,直接侵吞库存现金人民币125 403.05元。由于程某大肆侵吞公款,造成该局在银行的存款出现空头。程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向该局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次共计人民币191 000元,用以掩盖罪行。

  问题: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分析: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程某作为某铁路局的出纳员,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程某利用了其保管、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直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案例5、摘自07年在职法硕精选案例P108案例98题:蔡某某利用电脑贪污案

  案情: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某支行原营业部主任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十几次用电脑虚增其开设的活期账户中款项,虚开大额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单,然后将到期款转至其开设的活期账户上提款,以此手段获取现金679万元。

  问题: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分析: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蔡某某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侵占公款行为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评注】以上2题为07年在职法硕考试案例分析74题近似题。

  ◆案例6、07年在职法硕案例分析第74题原题:

  案情:某国有银行金库的保管员王某,利用值班的机会多次从金库窃取人民币共计45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但均未中奖。案发后,王某潜逃。经公安机关通缉,王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与某电台的热线电话联系,在该电台主持人的劝导下,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王某又揭发了同事李某也曾窃取金库现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问题:(1)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王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分析:(1)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国有银行保管员其监守自盗以贪污论。(2) 王某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

  ◆案例7:甲乙系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甲乙代表公司在广州接受货物时,合同是数量是40000箱进口引擎整修剂,发现有溢货300箱,便将这300箱卖给了个体户,后来发现实际上是多出210打。

  问题:如何认定?

  分析:溢货的情况一般来说所有权归港商,但国有公司对溢货有保管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发货方在法定期限里有追索权,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返还的,应该交给国有公司保管。把300箱卖给别人,实际溢货是210箱,显然有90箱不属于溢货情况,这里发生了对象认识的错误,这种情况不管溢货不溢货,都属于国有财产,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构成贪污罪。

  ◆案例8:某甲,国有公司业务人员,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收取货款,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之间将多次收到的货款20万元不上交公司,用于注册一家私人公司,后来公司在账面上发现应当收的货款与实际收的货款不一致,问业务员货款的去向,才交代事实。

  问题:本案某甲行为应当定贪污罪还是挪用罪?

  分析:本案的性质是挪用公款。将单位的钱私用的性质,主要看帐务处理,如果挂账表明暂时挪用,事后是要归还;如果不挂账,表明贪污。本案关于新法和旧法问题,旧法法律上违犯公司法的确定,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员,只要不具有干部自由身份的,定挪用资金罪,有干部身份的,定挪用公款罪。新法规定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区别,在于主体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本案定挪用公款。应使用新法。

  ◆案例9、高某系某机关工作人员,后该机关与他人成立一合资公司,委派高某到该公司任副总经理。某日,高某与司机曹某到一客户处送货,因该客户系公司多年客户,高某对此尤为重视。曹某到仓库中提出20箱货物。但在客户处清点时发现多出货物5箱,高某发现后要求曹某不要吱声,但可以给他一箱。之后由曹某开车将这5箱货物运到高某一亲戚家中。后公司发现,进行盘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对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由何在?

  分析: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高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案例10、王某在某实业公司物资经销部任值班员期间,利用看钢管之便,盗走公司钢材8吨价值人民币14237元,并卖给张某得款一万元,同日,物资公司经销部临时工刘某乘王某外出之机,盗走钢材6吨,以同样价款卖给张某。王某得知后,便以公司名义从刘某手中要回全部赔款占为已有。

  问题:王某行为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分析:如果是国有实业公司,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不是国有实业公司,而且王某也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话,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11:被告人黄某,系四川省某县公路养路段跃龙寺收费站站长(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孙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两被告人约定,由孙某前往县交通局收费路桥管理所窃取空白的“四川省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由黄某在票据上加盖印章出售后牟利分赃。1998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孙某撬门入室,窃得收费路桥管理所尚未盖章生效的、面额为5元、4元、3元的上述票据264本零93张,票面总额102209万元。孙某将这些空白票据交给被告人黄某后,黄某将其中票面总额9000元的空白票据盖上收费站公章,打折以7260元非法出售。黄某自得4860元,孙某分得2400元。

  试分析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知识点:涉及到内外勾结贪污罪。没有国家工作身份的人与有国家工作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产。

  答:本案中,黄某作为收费站的站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收费站站长职务的便利,将孙某偷来的空白票据盖章后非法出售,将本因交公的收费非法占有己有,这种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构成贪污罪。孙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事先与黄某约定,由孙某去窃取空白的票据,然后由黄某加盖收费站的公章,属于内外勾结的贪污行为,所以孙某构成与黄某贪污罪的共犯。引申:凡是特殊主体的犯罪,都是指单独犯、实行犯,如贪污罪、强奸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共同完成犯罪。

  【评注】本罪为2007年10月份、2003、04、07年1月份案例分析考点。

  罪名2.保险诈骗罪▲

……

学员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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