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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岳成在线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日期:2008-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主持人]下午好,各位网友,欢迎点击新华访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刑法修正案(六)。广大网友非常关注修正案(六)的公布,今天我们邀请到著名律师岳成为在线解读刑法修正案(六)。欢迎您,岳律师! [ 2006-07-12 15:03:13 ]
[岳成]你好,大家好。 [ 2006-07-12 15:07:03 ]
[主持人]网友“爱诗的粉丝”:岳律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这个“六”是什么意思,请问本次修正案的发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布的?在修正的过程中依据一种什么样的原则? [ 2006-07-12 15:10:57 ]
[岳成]刑法修正案是刑法颁布以后再有修正,这是第六次,所以是刑法修正案(六)。由于法律永远是滞后的,社会犯罪现象不断发生,有一些不能涵盖进去。新的犯罪现象出现了,应该很快的要调整法律,怎么办?就用修正案,修改原先的法条或者增加法条。 [ 2006-07-12 15:11:35 ]
[主持人]是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 2006-07-12 15:12:00 ]
[岳成]在安全责任方面重大事故很多,商业贿赂方面,基于这些,急需需要修改我国的刑法,这种情况下对刑法进行修改。 [ 2006-07-12 15:12:31 ]
[主持人]在修正的过程中依据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原则? [ 2006-07-12 15:13:00 ]
[岳成]这次修正案与前五次有明显不同的是,重点放在公司企业、经营领域,对这些领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安全罪,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修正案增加了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即对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如果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增加了出现安全事故后,有关责任人不报或谎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本修正案扩大了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以图进一步威慑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 2006-07-12 15:13:40 ]
[岳成]第二是公司有关人员的披露义务。 本修正案把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地为依法赋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且在以前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还增加了造成或有严重情节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增加了公司、企业如果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并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14:23 ]
[岳成]第三是商业贿赂。现在全国都在打击商业贿赂,净化我们的市场。本修正案把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从以前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像发生在医疗机构药品、机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15:10 ]
[岳成]第四,金融诈骗罪。本修正案新增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15:41 ]
[岳成]第五,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本修正案新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臣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了一系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16:15 ]
[岳成]第六,单位挪用客户资金。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济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切接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 、保险资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17:41 ]
[岳成]第七,洗钱罪。原刑法法条规定的洗钱罪只限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新修正案则把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包含进了洗钱罪的范围之内。 因为新增加的几种犯罪性质严重,往往都是数额巨大,所以有必要限制其违法所得的流通渠道。 [ 2006-07-12 15:18:16 ]
[岳成]第八,增加了破坏欺诈罪。针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修正案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欺诈犯罪的规定。 [ 2006-07-12 15:18:56 ]
[岳成]第九,提高了开设赌场的刑期。 第十,组织乞讨构成的犯罪。本修正案规定,以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乞讨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新修正案对情况严重的这类组织性的乞讨作出了规定,从刑法的角度遏制这类危害残疾人、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 2006-07-12 15:19:41 ]
[岳成]第十一,仲裁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原法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而现在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也有必要对仲裁人员在仲裁中徇私枉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2006-07-12 15:20:11 ]
[网友-三月春风吹神州]岳律师,一说刑法,很多老百姓联想到杀人放火,可是我们发现最新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六)里大部分内容都是和经济有关的。这是说明那些恶性伤害罪行的法律条文都比较完备还是说明我们国家的经济方面的约束制度的落后呢? [ 2006-07-12 15:21:07 ]
[岳成]刑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刑法不单对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投毒这类严重的暴力犯罪之外,其他方方面面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达到犯罪程度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用刑法调整社会生活现象中一些人行为的基本规定。法律规定的是最基本的问题,不像道德,道德规范要高于法律规定。刑法更是最基本的,因为它是用刑罚调整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所以,方方面面很多领域当中,严重构成了社会危害,定为犯罪,用刑法调整。用刑法调整,增加了力度,比如乞讨,如果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了犯罪。 [ 2006-07-12 15:22:18 ]
[主持人]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修正案的规定有何变化?修正案明确列举了洗钱罪的哪几种具体情形?这种变化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 2006-07-12 15:22:53 ]
[岳成]洗钱罪过去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的。现在刑法修正案把它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2006-07-12 15:24:33 ]
[主持人]刑法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正案如何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新加的内容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您怎么看这部分新加的内容? [ 2006-07-12 15:25:27 ]
[岳成]原先法律的对象只是公司、企业,这回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涵盖的面更广了。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通过刑法惩处给予震慑。 [ 2006-07-12 15:32:06 ]
[主持人]最近陕西检查院就商业贿赂为什么难查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立法上局限性,那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后,这个问题还存在吗? [ 2006-07-12 15:32:50 ]
[岳成]不单是商业贿赂犯罪,其他犯罪,为了逃避打击和制裁都是比较隐蔽的。尤其是商业贿赂,各自为了各自的利益,都是都很隐蔽,因此在查处时有相当的困难,有时行贿和受贿一对一,有一方不承认有时就难以认定,因此查办起来比较困难。法律规定的这些犯罪,在侦查阶段或者在审判中证据的运用,怎么能够认定它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因为不枉不纵,既不能愿望好人,也不能漏掉坏人。像山西调查,我们刑法只是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在办案中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时候,当然就要运用这些证据,认定事实,用刑法定罪。所以现在无论是商业贿赂罪,其他的犯罪也是这样,要靠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更好的搜集证据。 [ 2006-07-12 15:33:39 ]
[网友-依水而居]专家认为,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难,限制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被简称“会见难”、“收集证据难”和“阅卷难”等“三难”。您认为将来刑诉法、律师法修改,在这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工作? [ 2006-07-12 15:34:32 ]
[岳成]这几难在我们的工作是常见的,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正像现在我们国家大力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首先理念很重要,所以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调查取证法律有所限制。怎么更好一些,首先提高法制理念;第二,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简单说,律师是民主的产物、法制的产物,没有律师,就体现不了民主和法制。在刑事审判中,都是公检法或者公诉、法院判,没有律师出庭为被告进行辩护,怎样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就体现不出来。所以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的重要性,理解律师是为法制服务的。因此,在刑诉法或者在我国的律师法里修订的时候,总要扩大律师的调查权,保证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权利。所以我国阅卷难、会见难,但是这只是“难”,并不是主流。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提高,法制理念的加强,办案人员增加了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律师这些问题都会很好地得到解决的。 [ 2006-07-12 15:36:42 ]
[网友-佳音传到紫禁城]岳律师,第一次知道“廉政”这个词是来源于香港电影《廉政风暴》。后来媒体里经常会有“反腐倡廉”的声音。再后来,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六)把视线的落脚点放在“商业贿赂”上。这种反腐视线的一点点聚缩说明了什么?另外现在把整治“商业贿赂”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是不是说明行政腐败案件相对没有那么重要或者相反法律比较完备了呢? [ 2006-07-12 15:38:22 ]
[岳成]廉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侵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廉政性。商业贿赂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交往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的财务。所以商业贿赂是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我国为什么现在大力打击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存在商业贿赂,就不能很好地竞争。我国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特点第一点就是公平竞争。要想公平竞争,大家都遵守一个游戏规则。比如招投标中,用非法手段获得竞标,这都是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允许存在的。所以现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所以市场经济还是法制经济,有很多人不公平竞争、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攫取财务,怎么办?就是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净化市场经济。所以全国上下都非常重视打击商业贿赂,就是要净化我国的市场经济。 [ 2006-07-12 15:41:36 ]
[主持人]刑法修正案如何增强刑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刑事制裁的针对性,以提高刑法的适用效率和效益,从而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直以来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摆在全世界证券市场都面临的一个难题,刑法修正案(六)的公布是否真正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 2006-07-12 15:42:26 ]
[岳成]刑法修正案(六)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若干具体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对象类型、危害行为种类、刑事处罚幅度、增加了刑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形势制裁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刑法的实用效率和效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健全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同时提供了加强监管的有利武器,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相配合的有效性,增强执法效率,强化执法权威。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法律规范有了准绳。规定出来了,会震慑社会不稳定份子,企图利用违法手段获取钱财。第二,监管人员、司法人员能够用法律武器制裁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 2006-07-12 15:43:25 ]
[主持人]有网友问,依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资产要追究刑责,增加的理由是什么? [ 2006-07-12 15:49:32 ]
[岳成]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在刑法中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有必要的。 [ 2006-07-12 15:50:39 ]
[主持人]根据刑法修正案,新增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该规定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 2006-07-12 15:51:04 ]
[岳成]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应当披露的公司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隐瞒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主要是信息的真实程度有多少的问题。对披露虚假信息,欺骗客户,欺骗股东的,都要给予从重处罚。 [ 2006-07-12 15:51:35 ]
[主持人]乞讨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修正案则增加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二者间有无关联? [ 2006-07-12 15:52:12 ]
[岳成]治安处罚是属于违法,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达到了犯罪程度,就应当用刑法规范。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才能定罪可行。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法是对那些违法,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治安处罚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当违法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构成了犯罪的,就应该在刑法里加以规定。原先在262条:是拐骗儿童罪,现在变成了262条之一,修正案规定,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6-07-12 15:55:28 ]
[网友-万里无空万里晴]最近,森豪“烂尾楼”7.5亿骗贷案涉案的两名律师37岁的孔卫东和38岁的战军(女),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接受审判。这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银行骗贷案中追究律师失职的刑事责任。请问,您如何看待此案?怎么界定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我觉得这方面是个难点,有时候,律师是迫于有关方面压力才开具证明文件的,我觉得律师有些冤。 [ 2006-07-12 16:03:16 ]
[岳成]我是律师,对律师中出现的被指控犯罪的现象非常地关注。关于森豪骗贷案,我不太了解。我首先感觉到,这起骗贷案到底使银行损失了多少,我不知道开始银行几个亿已经损失的。假设开发商有这个楼,没有具体卖给A,但用B向银行贷款了但是这个楼是存在的。如果银行贷款没有收回来,可以把楼收回来银行相对就没有损失。我不清楚这起案件,银行到底损失了多少,这是一方面。第二,关于律师做这方面证明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不要自己被骗,相信开发商和银行方面,不能迎合当事人,一定要像公证员一样,才能不被人利用。要么是自己没有注意到被人利用,要么是自己知道同流合污了,作为律师不应该同流合污。本案中我注意到律师没有调查权,就我个人看,律师在当前社会当中有一些现象,律师调查困难。到哪都加以限制,不合作、不配合,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权力,因此给律师的职业带来很大的困难。 [ 2006-07-12 16:05:04 ]
[主持人]这种现象怎么去改进? [ 2006-07-12 16:05:31 ]
[岳成]有待我们在立法中要为律师的职业,不管是律师法还是其他规定有律师的法律依据,这是在立法方面。执法也需要大的环境,使律师的工作受到尊重和社会的配合。尤其一些领导对律师、律师工作要理解,给予支持,不然律师处处受制约很难调查。这两位同行最后的命运如何,我们非常关注。 [ 2006-07-12 16:06:12 ]
[网友-精彩新华]岳律师,我们的法律总是修改,新法层出不穷,我们都晕了,您觉得这样好吗?法律能不能不要规定太细,法律毕竟不等于是计算机程序,违反哪条就要死机的。 [ 2006-07-12 16:07:24 ]
[岳成]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突飞猛进,颁布的法律是很多的。一方面表现出我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法律要相对稳定,有连续性,不要轻易改、轻易立,一定要慎重。 [ 2006-07-12 16:07:55 ]
[网友-依水而居]岳律师,你是否关注过最近媒体报道的湖南女教师黄静祼死案,此案历经41月,影响很轰动。前几天,最终以被告无罪释放一审审结,案中有诸多焦点问题在判决中被回避了,比如关健的几份罪证莫名丢失,先后五次尸体鉴定之间的矛盾问题……您此案如何看? [ 2006-07-12 16:08:42 ]
[岳成]首先,我不太清楚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没有了解详细内容。我们国家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双方是恋爱关系,在一起同住或者发生了性行为,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这不是犯罪行为。第二,看起来黄静的死不是他杀,是一种病态,由于其他外因作用造成的死亡。既然不是他杀,是外因作用造成的死亡,就不应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关于有关证据是否丢失或者是什么原因被丢失,这是什么证据,应该严肃对待。谁丢失,谁应该负责任。 [ 2006-07-12 16:09:37 ]
[主持人]据媒体报道,没有人追究这个责任,您怎么看? [ 2006-07-12 16:09:53 ]
[岳成]首先证据丢失没有丢失,是谁丢失的,证据证明的是什么,这些都是很关键的。谁来追究,如果是由于办案人员过错造成的丢失,就应该由办案人员的主管单位、检查部门、纪检部门追究。涉及到犯罪的,检察院要介入调查。 [ 2006-07-12 16:10:26 ]
[主持人]您说“黄静裸死案”公众对这个案子的关注度是不是有点儿过了? [ 2006-07-12 16:11:38 ]
[岳成]现在我们关注各个案子,尤其是有一些比较意外、传奇的,能够吸引大家注意力的,有时往往媒体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假设很多现象如果媒体去报道,不去特别关注,不会引起社会的共鸣、社会的反响,这点就能够看到媒体的作用。因此在报道中,媒体怎么本着良心、道德、对社会有益地去报道和引导。对“黄静裸死案”的关注,既然不是他杀,因此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不合法的地方了,这是我的看法。为什么所有的媒体都报道“女教师裸死”,一说到裸死,大家就能够联想到很多东西,这就是为了在报道中更吸引读者。  [ 2006-07-12 16:12:27 ]
[主持人]最近有媒体披露,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单位受贿的主体,您怎么看这个事件? [ 2006-07-12 16:14:28 ]
[岳成]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被推到被告席,是单位犯罪。假设罪名成立,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据刑法给予定罪科刑。在我国审判之外成为犯罪主体,这是首例。我没有看到世界其他国家是否有此案例,我认为这是极罕见的。审判机关成为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是国家机关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没有错。第二,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个审判机关本身被追究刑事责任,它再履行审判职能的时候,是否影响了它的权威?这确确实实不能不令人深思。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任何单位都应该严格自律,都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这起案件说明了很多问题,好就好在告诉我们,尤其是国家机关更要严格注意自己的形象,不然社会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 2006-07-12 16:15:25 ]
[岳成]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犯罪主体,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披露的犯罪事实都能够被证实,犯罪成立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这起案件的出现会让更多人感觉,我们国家在法律面前确实做到了人人平等,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起案件的消极影响是,一个审判机关出现这种问题,它的公信力、权威问题。 [ 2006-07-12 16:22:50 ]
[主持人]访谈最后,请您总结一下目前社会上的法律现象折射出什么问题,比如各种法律、法规的频频出台,包括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受贿的主体,这种新的犯罪,说明社会的法制环境呈现出一种什么状况? [ 2006-07-12 16:23:11 ]
[岳成]社会在进步,人类的文明在发展,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何规范公民行为、单位行为是靠着法律。我国法律的颁布众多,每年、每月都有新法律的出台,应该说是可喜的现象。尤其在当前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背景下,这个理念很关键。我国20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突飞猛进,这绝对是一大进步,它和经济建设齐头并进,这都是积极的方面。 [ 2006-07-12 16:23:43 ]
[岳成]现在出现了很多焦点、热点事件,这些事情过去可能也有,但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使我们的信息变得更加快捷,现在地球上出现的问题可能几分钟就会出现报纸、电视、网络上。大家对待出现的问题应该怎么看,抱着什么心态去看?首先,要抱着积极、健康向上、乐观的心态。比如,我们国家正在抓反腐倡廉、反商业贿赂,它有利于净化市场,这是好事情,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的积极作用。法律是一柄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当然也会有消极的一面,有时保护了这部分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因此我们在立法、制定法律上要加以论证,慎重出台。就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犯罪主体而受到审判,我们应该从积极的角度看待问题。而不能因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出现问题,我们就怀疑全国所有法院都出现了问题,要从健康、积极方面去理解。我作为一名老律师,对我国法制是充满信心的,我向来承认我国在司法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不是主流,我们的主流是好的。无论是媒体,还是审判机关、办案机关都应该从正面引导。  [ 2006-07-12 16:24:27 ]
[主持人]感谢岳律师作客新华访谈,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 2006-07-12 1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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