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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院校(79所)及招生限额

[日期:2008-07-02] 来源:www.fashuo365.com  作者:科教园 [字体: ]
 

2008年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院校(79所)及招生限额

单位名称 法律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自定*(另外,分别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55人、45人)
北京大学 自定*
中国人民大学 自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50
中央财经大学 8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80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80
北方工业大学 50
北京师范大学 40
中央民族大学 40
复旦大学 自定*
上海财经大学 自定*
华东政法大学 自定*
西南政法大学 自定*
西南财经大学 150
西北政法大学 150
吉林大学 150
上海交通大学 12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0
同济大学 50
上海大学 40
南开大学 自定*
安徽大学 自定*
福州大学 自定*
南京大学 自定*
南京师范大学 自定*
苏州大学 自定*
厦门大学 自定*
浙江大学 自定*
中山大学 自定*
山东大学 150
云南大学 150
郑州大学 150
东北财经大学 130
辽宁大学 130
武汉大学 130
江西财经大学 105
贵州大学 100
河北大学 100
河南大学 100
黑龙江大学 100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100
兰州大学 100
内蒙古大学 100
四川大学 100
烟台大学 100
湖南师范大学 95
大连海事大学 80
海南大学 80
湖南大学 80
华中师范大学 80
山西大学 80
湘潭大学 80
暨南大学 65
宁波大学 65
中国海洋大学 65
华中科技大学 55
天津师范大学 50
东南大学 50
广西师范大学 50
河北经贸大学 50
华南理工大学 50
华侨大学 50
南昌大学 50
青岛大学 50
深圳大学 50
西北大学 50
新疆大学 50
重庆大学 50
安徽财经大学  40
广东商学院 40
江西师范大学 40
青海民族学院 40
沈阳师范大学 40
西安交通大学 40
浙江工商大学 40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40
中南大学 40
中南民族大学  40

注:1. 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200,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500人,以“自定*”标记;

   2. 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00人,以“自定△标记。

 

    下载附件1全文(Excel版)2008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www.fashuo365.com   辅导咨询电话:010-82330118    400-810-2468(免费)

 

200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招生院校):

摘自2008年考试大纲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火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等共计79所院校成为2008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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