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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院校(79所)及招生限额

[日期:2008-07-02]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亮亮 [字体: ]
 

07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院校(79所)及招生限额

单位名称
招生限额
北京大学
自定*
中国人民大学
自定*
北方工业大学
50
北京师范大学
50
中央财经大学
6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5
中央民族大学
50
中国政法大学
自定*(另外,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各50名)
南开大学
150
天津师范大学
50
河北大学
100
河北经贸大学
50
山西大学
80
内蒙古大学
100
辽宁大学
130
大连海事大学
65
沈阳师范大学
50
东北财经大学
自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50
吉林大学
195
黑龙江大学
100
复旦大学
自定*
同济大学
50
上海交通大学
120
上海财经大学
100
华东政法大学
自定*
上海大学
50
南京大学
自定*
苏州大学
200
东南大学
50
南京师范大学
130
浙江大学
自定*
浙江工商大学
50
宁波大学
50
安徽大学
150
安徽财经大学
50
厦门大学
自定*
华侨大学
50
福州大学
100
南昌大学
50
江西师范大学
50
江西财经大学
100
山东大学
自定*
中国海洋大学
50
青岛大学
50
烟台大学
100
郑州大学
200
河南大学
80
武汉大学
自定*
华中科技大学
65
华中师范大学
6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0
中南民族大学 
50
湘潭大学
100
湖南大学
80
中南大学
50
湖南师范大学
100
中山大学
自定*
暨南大学
50
华南理工大学
50
深圳大学
50
广东商学院
50
广西师范大学
50
海南大学
80
重庆大学
50
西南政法大学
自定*
四川大学
自定*(其中含为西藏自治区培养30名)
西南财经大学
自定*
贵州大学
100
云南大学
160
西北大学
50
西安交通大学
50
西北政法学院
200
兰州大学
100
青海民族学院
50
新疆大学
50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80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80

 

注:1. 法律、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300人,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600人,以“自定*”标记;

  2. 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50人,以“自定△”标记。 

2007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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