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八、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主权利、从权利。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入伙和退伙
四、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六、合伙的债务清偿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二、默示形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种类。
第五节 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复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制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时 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二、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形态;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交付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保护方法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点:自权性;完全性;永久性;整体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与区分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将一栋高层建筑物纵向或横向地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各由不同的主体取得所有权,即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复合性;专有权主导性;一体性。
二、专有权
专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行使。
三、共有权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权的内容;共有权的行使。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规则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邻地通行关系;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第五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征收
征收的概念;征收的条件。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要件;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四、从物
五、孳息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种类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种类: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土地地役权与建筑物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种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财产,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的消灭。
第二节 质 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普通质权与营业质权。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成立;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权权的消灭。
三、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存款单质权;股权、基金份额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第三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种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积极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消极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五、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与债权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
二、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接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
二、债的消灭
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十三 章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节 台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要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格式条款;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问和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内容。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一、合同保全与担保概述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的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合同保全与担保的区别。
二、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三、撤销权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四、保证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设定;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致力。
五、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台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的种类;定金与预付款。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
间合同。
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四 章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三、人身权的种类
第二节 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三节 身份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为台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二、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概念;商标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刺激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生活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四、亲属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一、婚娴的成立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的效力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
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收养。
二、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祖孙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种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凡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保护。
四、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的范围。
第五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转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第六节 遗嘱继承
一、概述
遗嘱的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的特征。
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目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实质要件。
二、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的执行。
四、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遗产的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办法。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种类
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别及承担
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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