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习某任崇仁县祥云观住持后,由于附近村民的耕牛在山上放养,时常毁坏习某所栽种的蔬菜等财物,被告人习某产生怨恨。他先后两次在附近村庄张贴通告,要求村民看管好自己的耕牛,否则将喷洒农药,耕牛中毒后果自负。
2007年7月13日,习某将农药甲胺磷倒入两只塑料桶内,并将桶放置于离菜地不远处,致使7头耕牛因误食了桶内的农药而中毒死亡。经价格鉴定,7头耕牛的价值为人民币133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习某的亲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无视国家法律,投放农药致使7头耕牛毒死,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害人存在对耕牛管理不力的过错;被告人习某的亲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习某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